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6-07 02:12 发表的 请教ii810638大大,刑诉问题:
某甲为现役军人,犯裁判上一罪 (A罪陆海空军刑法及刑法均有规范,B罪只有刑法有规范),此时审判机关之审判者,是否为普通法院对该全部犯罪均有审判权,或是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军事法院有审判权呢?谢谢,问完了~
题目有倒果为因的逻辑。(是不是裁判上一罪应该等法院审判后才知道)
管辖权与犯罪内容无关,而与犯罪身分及犯罪地或犯罪人之住居所有关。审判权才是与内容有关。
关于军人的管辖权,以被发觉时的身分来断定管辖权,甲为现役军人,所以应为军事法院所审判。如果不小心起诉于普通法院,应该移送至军事法院,而不是以刑诉第303条第6款无审判权而不受理判决。
管辖权与审判权是不同的观念,普通法院也有审判权但是无管辖权,所以要移送军事法院。
至于论刑时,则是以犯罪时的身分来论刑,也就是如果犯罪时尚未去服兵役,则军事法院会以刑法来论刑;如果是在当兵的时候犯罪且被发现,则陆海空军刑法与刑法皆为军事法院考量范围内。
所以题目甲应该在军事法院审判,A罪应会被以陆海空军刑法论处,B罪则应以刑法论处。
至于陆海空军刑法(A罪)能不能和刑法(B罪)发生竞合关系(如裁判上一罪中的想像竞合),难倒我了....我也查不到@@"
陆海空军刑法:
第一条(现役军人之适用)
现役军人犯本法之罪者,依本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