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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妨害名誉??还要支付和解金、写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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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ffy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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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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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不构成妨害名誉??还要支付和解金、写道歉信??
请问可以让我求助一下吗?帮家人问的,想听听各方意见~
拜托各位了~
人物
A男、B女、C男、D女(C男老婆)
(ABC均为同事)
A男与B女交往,A男发现B女竟同时与C男在一起,D女未知情~
因B女不停向A男借贷金钱最后翻脸,不认金钱往来,
A男得知人财两失,冲动邮寄匿名信与D女,
告知请注意B女与C男之间的交往、互动~
C男被老婆告知后,找A男算帐,BC不认交往~
原上司出面调解,最后A男承认邮寄匿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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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07 23:38 |
a45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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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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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0诽谤罪之构成要件
「足以构成名誉毁损,具体事实概念,口头为之即可该当,客观上具备散布意图]
因已有律师指出,本罪最主要量衡之基础是客观要件上之散布是否构成,故并不成立。
第 346 条恐吓取财得利罪
「恐吓交付,意图为本人或他人不法所有,未遂罚之」
A男于法律上并无罪责,仅是道德层面,故其行为属正当性。
而C之行为若已造成当事人心生[畏惧]才能算恐吓行为成立,若有证据证明对方说过这些话且A男于报案中坦承C之言语已达到使他感到畏惧之情状,便能成立此罪。
自于不认金钱往来若非为诈术行为,自不构成诈欺,从民法论处
PS:有律师问律师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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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08 00:36 |
cash821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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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在证据吧,C男差不多已经算恐吓了
只是建议你备妥录音,家里和电话,才有证据显示出C男有讲过
没证据很难告的成,不过我是不相信他认识角头,嘴炮而已吧
牛角面包我倒是吃过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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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6-08 07:28 |
miffy103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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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角头大哥会来理这种偷吃的鸟事~
只是对方不厌其烦的叫A男交付金钱~
现在是从30万、5万到包个红包给C男,
跟D女道歉一定不能少~
我们担心的是,一旦交付金钱,
后来再以各种理由叫A男再付呢?
一开始C男就是要30万,因为B女也向A男要30万~
就怕,包个红包只是先起个头吧~
「树无皮,必死无疑;人不要脸,
天下无敌」
我们确确实实体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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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08 09:38 |
miffy103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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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回覆,小女子受益良多~
不好意思,想要再请教各位~
C男登门入室与家中二老谈话,
原二老不知来访目的,只听C男说是A男同事,尔后述说交付金钱之事,
而当时只有二老与小弟在场,完全不知来龙去脉~
家庭成员在外知道后,
火速报警处理,告知警察说有人请我们交付金钱,否则找角头老大处理之类的,
让我们深感恐惧,担忧生命安全~
而警察到来后,先询问是否录音,没有就没办法处理~没多久就走了~
当时二老与小弟不敢请警察赶走C男,还让他尽说一些废话,
我们可以事后用擅闯民宅提告吗?
能否成立,有监视器照到C男进入住宅画面,警方也有看到C男坐在里面~
A男目前只打算付钱了事,若因被胁迫,(过程打算录音)
写和解书并注明支付和解金金额,能以此份文件告C男恐赫取财吗??
再恳求各位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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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08 19:56 |
a4545111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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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6之无故侵入住居罪,其成立要件为出于无故之行为,何为无故,则以具有所有权之人未行使同意下而擅自进入。
倘若是你开门让他进入,而所有人并未当场表示不许可,主观上已非构成无故要件,无法提告之。
刑讼之进行为改良式当事人主义,由诉讼之当事人提出证据来证明所述为实在。故若无举证便难以证明,最后仅能获得不起诉之处分。
建议在写和解书前,请先行录音,再考虑是否采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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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08 21:03 |
miffy103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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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过了这么久,还是来回覆一下最后处理的状况~
对方最后提出六仟六赔偿金,A男决定认赔并道歉,我们也尊重他的决定~
A男与对方约C男住处附近警察局和解,
和解当天,我们四个人,带着C男的恐吓录音档与录音笔、收据与和解书,
提早一个小时到警察局,跟警察说明原委,
每位知悉后,都觉不可思议,我们可以提告了,何必理会~
基于A男考量日后还是同事,毕竟会碰到面,赔钱了事~
原本对方开口五万时,他就想付了,被我们阻止,
改为六仟六时,A男还是想付钱解决,
家人讨论后同意A男,一块到警局和解,警方也尊重我们不涉入~
C男与D女出现后,
我与A男对着D女,鞠躬九十度说对不起,说A男不应该这样做的~
还问了她一句,你觉得赔六仟六合理吗??
D女说,C男跟她说了,说好就好了~
既然D女也同意这个金额,我们也没话说了,
开始写和解书与收据,并说明事件就到此为止,
C男对两老说的话,我们有录音,
请C男不要再来找两老麻烦,
过程还是一直跟D女说对不起,
要离开时,再鞠躬九十度总共三次,
抬起头时,我问着C男,请问这样你满意吗?
C男说D女满意就好,他没有意见~
D女回说以后不要再这样了~便拿着钱转身离开~
此事件算和平落幕~
唉~上列供各位参考了,也谢谢大家的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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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0-19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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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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