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知識家才解過問的問題跟你一模一樣~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A的死亡,戊成立271普通殺人正犯
依造通說見解(蔡墩銘師),教唆幫助,幫助教唆,叫唆叫唆,幫助幫助
都是屬於『教唆(幫助)他人實行犯罪』,以此案例來說
甲教唆丙教唆丁教唆戊
都是教唆別人實行犯罪者,所以甲、丙、丁都是屬於教唆犯
殺死A來說:
戊成立271普通殺人正犯,甲、丙、丁依造共犯限制從屬性,各成立普通
殺人罪的教唆犯。
以乙來說:
由於乙從頭到尾上未出現,未遂犯之認定應該是行為人著手於犯罪構成要件之一而犯罪未既遂,所以對戊頂多對乙會成立271預備殺人罪。
刑法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由於預備尚未到達著手實行之階段,甲、丙、丁不成立對C的普通殺人罪預備犯之教唆犯。
結論:
戊成立271殺人預備犯、271普通殺人罪,兩者想像競合,以271普通殺人處斷。
甲、丙、丁成立271普通殺人罪教唆犯。
PS. 學說補充交給Q大或冰大,這兩個高手學說背超熟,噗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