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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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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恐吓罪,可以称为[恐吓危害安全罪],刑法305条,对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名誉,自由达到令人心生畏惧之情ˋ状。

恐吓取财罪乃属重罪,故列出法条限制之,但其恐吓要件乃从305条之情状并有使之交付财物或使第三人图利之行为,且为意图犯,并非结果犯

妨碍自由罪章中的302条,称为[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又称[私行拘禁罪],其构成要件为私刑拘禁或剥夺行动自由,须有客观上妨害其自由之行为,[参85台上字4215]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21:40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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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6-09 21: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小弟补充

第一题 补充
全国公务员都有基本的职务义务,保持清廉(通用基本职务,非属专业职务),所以不能收受高价值东西(我记得好像低于1000元;详见公务员廉正伦理规范与公务员法),此为防范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来乱搞,所以与职务上相关之行贿与收贿都触犯渎职罪。
欲求升官行贿当然与职务有关




第三题 补充

丙应该只有妨害自由两类(行动自由与意思自由)中的妨害意思自由
丙永远不可能成立伪证罪
恐吓罪要有东西"交付",本题没有东西交付,所以没有恐吓罪。


第 346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好吧我少打了几个字....我错了...表情
我看错回答= =..
我只示想强调第306....


第 346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21:48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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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于 2010-06-09 21: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单纯恐吓罪,可以称为[恐吓危害安全罪],刑法305条,对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名誉,自由达到令人心生畏惧之情ˋ状。

恐吓取财罪乃属重罪,故列出法条限制之,但其恐吓要件乃从305条之情状并有使之交付财物或使第三人图利之行为,且为意图犯,并非结果犯

妨碍自由罪章中的302条,称为[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又称[私行拘禁罪],其构成要件为私刑拘禁或剥夺行动自由,须有客观上妨害其自由之行为,[参85台上字4215]



详见304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2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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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点补充吧:

58上884判例:
刑法上之贿赂罪所谓职务上之行为,系指公务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所应为或
得为之行为。所谓违背职务之行为,系指在其职务范围内不应为而为,或
应为而不为者而言


94上4595判决:
公务员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只须贿赂不法报酬与公务员之职务
有一定之对价关系,亦即有以贿赂或不正利益以买通公务员,使对于职务
上行为践履贿求对象之特定行为,即属相当。

94上3187判决:
而此之所谓对价关系,祇要双方行贿受贿意思达成一致,而所交付之
贿赂或不正利益,与公务员为违背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原因目的之对应关系
,即为已足;并不以他人所交付之贿赂或不正利益之价值,与该他人因公
务员违背职务之行为所获得利益之价值相当为绝对必要。

99上2724判决:
(一)、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之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
罪,祗须所收受之财物与其职务有相当对价关系,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馈
赠等各种名义之变相给付在内。所谓对价关系仅需双方主观上有为职务上之
行为及交付财物之认识即可,不以客观上受贿人可使行贿人取得优惠之待遇
为必要。又两者如有对价关系,不问行贿者以何种名义为之,其收受之一方
即应成立该罪


也就比方说:契约之成立有买方与卖方,契约比喻为刑法122,买方行贿者
,卖方公务员,双方和意即有对价关系,且一方为之收受即成立刑法122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22:08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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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系某警察局训练课长,在出任某一分局分局长前,向乙、丙二位巡官表示,如果交付新台币50万元,其发布为分局长后将派渠为派出所主管。乙、丙闻之大喜,凑合50万元置于水果篮内送与甲,恭贺其荣升。甲就任后遴用乙为主管,但未遴用丙,请问甲、乙、丙成立何罪?
............

1未升官前收了,准收(没有符合?),不违背收(还没有职权),两个都不符罪刑法定.
2升官后(有职权了才履约),一个升主官,一个不理他(罪疑唯轻),这还要证明五十万和升官有对价关系.
3可能对丙诈欺,对乙可能不违背收(?)
乙不犯罪
丙不犯罪

二、刑警甲为追捕烟毒犯乙而进入丙家,乙告诉丙其被歹徒追杀,故当甲进入时,丙以棒球棍打伤甲,乙乘机逃离,乙、丙各犯何罪。
1丙打甲,可能过失伤罪,但有阻却事由?(紧急避难),是否过当?(可以阻不可以伤)
2乙就跑,理所当然.但教唆丙打?题旨未说,不可陷罪.乙毒(制造,施用或持有?)
三、法庭传唤证人甲对乙之犯行作证,出庭前,甲被乙之弟兄丙恐吓,出庭若有不利于乙之陈述,将对其不利,甲恐惧,遂在法庭上作虚伪之陈述,甲、丙各犯何罪。
1丙恐吓甲有罪
2甲没有具结,虚伪之陈述(是重点吗?题旨未明不陷罪),无罪.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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