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解惑專區
»
[民法]問題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72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IMBY
級別:
小人物
x0
x70
分享:
▼
x
0
[民法]問題
Q1甲男乙女為夫妻,甲之父丁尚生存。乙因難產,生一子丙後,即死亡。乙死亡三小時後,丙即夭折。關於乙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甲單獨繼承 B甲、丁共同繼承 C甲、丙共同繼承 D甲、丙、丁共同繼承
請教,丙不是已經夭折?
Q2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對於繼承人有遺產酌給請求權,此項遺產酌給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6-23 08:5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6-23 08:52 |
sikad716
級別:
小人物
x0
x129
分享:
▲
▼
Q1甲男乙女為夫妻,甲之父丁尚生存。乙因難產,生一子丙後,即死亡。乙死亡三小時後,丙即夭折。關於乙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繼承權之取得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乙難產先死,且生下一子丙。
按民法第1138條本文及第一款規定,甲丙有繼承權。
乙、丙死亡時點很接近,但非同時死亡。至於丙後來死亡,乃剛出生嬰兒
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所分得乙之遺產,當然有其父甲所繼承(§1138(2))
Q2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對於繼承人有遺產酌給請求權,此項遺產酌給請求權性質上屬於:
s1149中,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是指誰呢?
通常指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人,如:被繼承人年事已高之父母、或嬰兒
按你說法即,是"甲去養別人 。
又為何是遺產債務?
按被繼承人死後,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從而
繼承他人扶養義務,乃係繼承"被繼承人債務",亦即遺產債務。
Q3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後,乙、丙、丁為遺產分割,乙分得房屋一棟,丙分得土地一筆,丁分得股票,各價值300萬元。惟於遺產分割前,乙所分得之房屋,因地震毀損,價值僅存150萬元,則乙可向丙、丁各求償多少?
按民法第1138條及1144條規定,甲死後,繼承人為乙丙丁三人,其應繼分各為1/3。
次按第1168條規定,各繼承人按其所分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所得之遺產,負擔保責任。
甲所遺留遺產,為房屋、土地、股票,題旨說明各值300萬,即甲之遺產共900萬。
又地震後,乙所分得房屋僅剩150萬(此時,甲遺產為750萬)
地震前:
乙丙丁各分得300萬
地震後:
750萬/3=繼承人所應繼承之遺產=250萬(乙丙丁各分得250萬)
結論:
乙分得150萬,剩餘100萬(250萬-150萬)得分別向丙、丁索取50萬
以上如有錯誤,煩請指正,受益不盡。
x
1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6-24 00:01 |
NIMBY
級別:
小人物
x0
x70
分享:
▲
我好像忘記附上答案了...
Q1 ans :C
Q2 ans :C
Q3 ans:B
感謝sikad716 大大的解答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6-25 19:27重新編輯 ]
x
0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6-24 06:25 |
MyChat 數位男女
»
解惑專區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95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