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9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a4630907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这样算犯罪吗
请问,如果我在家中未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07-27 22:45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算,但告乃.
不算,只是借用之意,没有占有之意.
证明吧!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7 23:0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要看你们夫妻对婚姻中财产的管理约定如何。

2.如果你们约定或没有约定或者依相互间长久的惯习认为彼此的现金是不同意对方任意取走的,那么就有可能成立窃盗或是窃盗未遂。

3.还给他必须要还给他你当初拿走的特定钞票,才有可能成立使用窃盗,否则由于该钞票是特定物(20000元依正常交易习惯并非不容易被特定),所以你还不一样钞票的20000元并没有返还该动产的所有权,你只是清偿债权而已。从而还是有可能会被认为有意图故意。

4.如果你真的能还给他当初拿走20000元的同一钞票,而且还的时间很快,那么就有可能成立使用窃盗而不成立窃盗的意图故意。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8 00:26 |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看你「主观」因为320只罚意图犯!
你主观上若无窃取之意。不算犯罪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7-28 20:15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能成立刑法§320,324。

每次看到钞票,就会联想民法813。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9 00:33 |
wa4630907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家的回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07-29 19:20 |
dom20006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使用窃盗而不成立窃盗罪


dom200068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7-31 00:19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哇 说到啦刑法也讨论到民法
接下来 刑事诉讼法 是不是也要参一脚
对直系尊亲属和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民法 对于动产混合不能识别,民813准用812,在依816 依不当得利请求偿还价额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1 22:4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7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