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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麥場 於 2010-08-09 00: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
1.在刑法上本題甲只有贈送紅酒與乙之行為應受評價
2.對於乙可能成立的醉態駕駛罪與對丙可能成立的過失致死罪,皆係提升危險發生可能性的作為行為


若是這樣,以後誰敢送酒??就算用變相的因果關係,也要視情形其行為上的評價!
而且送酒後他人因為酒後駕車出事,因果全在於醉架的當事人而非送酒之行為,就算
這是行為也未必是刑律可以非難的對象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09 16:50 |
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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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S 於 2010-08-09 16:5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若是這樣,以後誰敢送酒??就算用變相的因果關係,也要視情形其行為上的評價!
而且送酒後他人因為酒後駕車出事,因果全在於醉架的當事人而非送酒之行為,就算
這是行為也未必是刑律可以非難的對象表情


是的送酒雖係危險行為
但如大大所言
就算這是行為也未必是刑律可以非難的對象
除有行為外+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才能成立犯罪且刑法可罰之行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09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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