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439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法定符合說」以及「具體符合說」判斷的理由是什麼呢?
----為了解決這種事實上發生的錯誤
2為何對B不是不能未遂?理由:因為採「法定符合說」,刑277的
被害客體是「人」,也有「人」被A打傷,當然不會是客體不能,
也就沒有 不能未遂的問題
----不能未遂:是具體危險去用看看。至於法定符合說:是以保護客
  體之『生命法益』,就算認錯的人但是實際上知道自己是在殺人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1-01 17:19 |
winxyz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覆sierfa:

1.
就是判斷有爭議,所以才有學說出現(其實有四種學說,就考試而言,記這兩種即可),
實務判例亦採用,若想了解爭議的過程內容,請找資料吧,在這就不詳談。

小妹我是盡量不要用個人認為(須評論時除外),最好都有憑有據。
在下才疏學淺,無法像您一樣不用學說判斷好像也可以得到結論。

2.
「傷害既遂」已在A對C討論了。

A對B而言,有人會思考:「既然B人不在現場,犯罪也不會成功,應該是行為未能發生
犯罪之結果的不能未遂」,若這樣思考,那就可能會去討論不能未遂的問題

因為採「法定符合說」,刑277的被害客體是「人」,也有「人」被A打傷,當然不會是
客體不能, 也就沒有不能未遂的問題。
這句是告訴對B有思考到不能未遂的人,不用再去討不能未遂的問題。

為求精簡,用字遣詞有所省略,若讓您誤解非常抱歉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1-01 19:07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1 17:32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兩位大大的說明,請容許小的繼續問下去~也再請大大指導
1.Q大所言,「法定符合說」以及「具體符合說」,為了解決這種事實上發生的錯誤
  W大所言,就是判斷有爭議,所以才有學說出現
→那我的問題是:
  (1)需不需要以學說來判斷客體錯誤,是從林鈺雄老師書上所提出的問題,但是我也
        還找不出真的需要的理由。所以既然大大也認為需要用學說評價,所以才斗膽請
          大大指導應該用學說檢驗的理由。但是如果大大只能提出實務上亦採用說服力好
          像不太夠,因為也有學者指出實務上多不採用。是不是請大大再指導哪裡有文獻
          補充或再請指導。
  (2)既然上述學說是解決這種事實上發生的錯誤,也就是說是在處理客觀構成要件的
          客體確認的問題。那小的想法,那目前學說及實務上有什麼例子是對客體的認定
          有疑問的呢?或者對於客觀構成要件客體的確定不明時,不是屬於刑訴的證據問
          題嗎?

以上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1-01 19:4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林鈺雄老師是用主客觀對應關係!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1-01 20:03 |
winxyz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覆sierfa:

對於您所說用學說檢驗的理由有學者指出實務上多不採用以及學說及實務上有什麼
例子是對客體的認定有疑問的呢或者對於客觀構成要件客體的確定不明時,不是屬
刑訴的證據問題等問題,小妹我讀的不多,說真的沒印象

而在第18樓所說的是較常在書上看到的判例(28上1008、51台上600、74台上591),
目前仍然有效,對法院有拘束力(通說認為有事實上兼法律上的拘束力),您如果看
過後還是說服不了您,那就等待高手能更完善的解答

學說爭議、實務與學說見解不同、各名師見解,在下實無法完全掌握,若您還在學或
在補習,有老師或同學的話可以請教他們

若您是到研究所要做研究,甚至寫論文的層級,那小妹惶恐,因在下實力只足夠通過
四等國家考試而已,現在只是利用空餘時間回答簡單問題,所回答的只能當考試用的
素材;如果您是要考更高層級的國家考試而正深入研究,那另待高明吧

雖然這麼說可能在學習心態上不好,若您是要準備考試,因為爭議的問題不只這一個
(還不一定最重要),準備時間有限(除非長期抗戰),建議不要太鑽牛角尖,有所
取捨,等考上後有興趣再深入研究(雖這麼說,您可能會怕他考出來吧)

在下雖可花時間幫您尋找答案,但這時間留給您自己尋找吧,至於讓您花時間看以上
廢言仍未能解答您的問題,深感抱歉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1-01 21:48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1 21:2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S大的問題挺有趣,讓我想起一些往事,20年前我剛上刑總,陳志龍老師談到等價客體錯誤,他怎麼說的我幾乎都忘記了,讓我還記得的就是他說

不要管實務什麼法定符合說、具體符合說,他們那都是亂說(好像有這句,時代久遠不敢確定),你要從構成要件、從法益去理解就對了!

過了10幾年後我大概勉強了解他的意思,其實實務的見解有他的侷限性,最高法院的判例跟決議本來是用來拘束他自己的(不是拘束全國),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其實有幾個庭,可是不能這個庭對同樣類型的案件這樣判,那個庭卻採用另種看法,所以他們做決議跟判例,希望以後最高法院就比照辦理(然後來其效力也因事實上的原因而有變化),可是最高法院處理的是實務的案例,也就是說他有必要跟壓力,在一定的時間內盡快把個案審判完!

所以最高法院他沒義務也沒足夠的時間,發展一些理論,做一些體系的整理與研究表現在判例跟決議中,甚至有時候在時間的壓迫下,他會做出一些有違論理跟體系的判決,雖然就結果論尚不能說有明顯錯誤!

而所謂法定符合跟具體符合等說,並非德國學說用語,似為我國學者(可能是韓忠謨)自己研發之用語而被最高法院採用,但卻被德系學者批評(我2個刑法老師陳跟黃不約而同都開罵,陳認為他是亂說應該要從法益做體系的論理,黃認為他只有結論卻沒有推論及論理的過程),在此僅供參考。

另外個人認為,解刑法題目一定要有共識,就是題目皆是上帝事實,否則你必然會把刑事程序法的問題一併牽扯進來,所以在本案並沒有不能確認客體(或客體確定不明)的問題,只有行為人誤乙為丙的主觀與客觀不一致的現象而已!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1-01 22:26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1 21:5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呵呵~~說到最後還是一句話,主客觀對應關係!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1-01 23:40 |
dom20006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屬於等價客體錯誤,甲對乙不成立犯罪(277普通傷害無未遂犯),甲對丙成立普通傷害既遂罪


dom200068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1-15 23:42 |

<< 上頁  1   2   3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02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