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440 個閱讀者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狂風君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7 鮮花 x1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屬於何種錯誤?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已解決]
甲為了要報復乙,故爾躲在暗巷當中等乙經過,就當乙經過的瞬間,甲夥同朋友將乙蓋上了大布袋,拖進去毆打了一頓,大功告成完畢之後,甲夥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狂風君在2010-11-01 14:22重新編輯 ]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29 14:3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客體錯誤:弄錯人了!
打擊失誤:人沒弄錯,失手波及無辜!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0-29 15:25 |
司法松鼠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我認為應是打擊錯誤,因為甲並沒有認錯人,而是下手時,乙剛好離去而丙在乙剛剛所在位子所造成.後來布袋遮住臉,所以無法辨認.
2.甲對乙成立277第一項未遂犯,甲對丙成立284過失傷害,兩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故從一種處斷,刑法55定有明文.(對欲故意傷害之目的客體成立未遂,對失誤客體成立過失犯)
3.有少數說認為成立傷害既遂,但林山田教授認為若甲要故意殺乙或丙的話才可論此,如此一來便為擇一故意.

參考模範新六法刑事法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29 23:3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這是行為人『誤認丙為乙』,所以應該是客體錯誤中的等價客體錯誤!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0-30 00:32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會搞錯,你就記「客體錯誤&「打擊失誤

用失誤這兩個字就很好理解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17:31 |
狂風君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7 鮮花 x1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10-30 17: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會搞錯,你就記「客體錯誤&「打擊失誤

用失誤這兩個字就很好理解了

我要的是觀念,不是強加口訣來記憶。謝謝。

而且,你所提出的答案也沒有針對我要的詢問點回復。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18:3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這是基本觀念喔,冰大應該以為這樣說你就瞭了!

2.你可以去查下等價客體錯誤,林山田教授的刑總(10版)那裡有詳細的說明。

個人的見解是傷害既遂,沒有傷害未遂的問題。理由是所謂構成要件錯誤,既然構成要件上的意旨是傷害"人之身體",他可沒要行為人一定要對特定人身體傷害才該當,所以縱使你對客體發生錯誤(主客觀不一致),行為人還是傷害了人之身體,而且也是他預定要傷害的那個位置上的人之身體,至於原來是要傷害張三或李四,並非構成要件所在意的目的(那可以在量刑的動機去考量),在這裡根本就非構成要件所關心的錯誤,換句話說,行為人已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

這裡也就指出一個觀念,主客觀不一致固然是發生錯誤,可是並非所有錯誤均足夠影響刑法評價,比如我要殺人,發現了一個物體經過我以為是蟑螂,結果是蟋蟀,在此我也發生錯誤,可是跟我犯271的構成要件均無關係,所以根本不會也不應該影響刑法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評價!


至於本案是否打擊錯誤,要視你對題目的理解,如你認為題目是說乙確有經過且在丙之前,行為人因為動手時抓慢了,所以才抓到丙,那就是打擊錯誤。
如果你認為題目的意思指的是乙一直沒經過(至少不是跟丙一同經過),而行為人只是誤丙為乙,那就屬客體錯誤。

另外本題應該非正式考題,因為題目似有邏輯用語上的錯誤,使人難以判斷何種情形才是題目的真意!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0-30 19:17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19:05 |
狂風君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7 鮮花 x1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10-30 19: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這是基本觀念喔,冰大應該以為這樣說你就瞭了!
2.你可以去查下等價客體錯誤,林山田教授的刑總(10版)那裡有詳細的說明。
個人的見解是傷害既遂,沒有傷害未遂的問題。理由是所謂構成要件錯誤,既然構成要件上的意旨是傷害"人之身體",他可沒要行為人一定要對特定人身體傷害才該當,所以縱使你對客體發生錯誤(主客觀不一致),行為人還是傷害了人之身體,而且也是他預定要傷害的那個位置上的人之身體,至於原來是要傷害張三或李四,並非構成要件所在意的目的(那可以在量刑的動機去考量),在這裡根本就非構成要件所關心的錯誤,換句話說,行為人已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
這裡也就指出一個觀念,主客觀不一致固然是發生錯誤,可是並非所有錯誤均足夠影響刑法評價,比如我要殺人,發現了一個物體經過我以為是蟑螂,結果是蟋蟀,在此我也發生錯誤,可是跟我犯271的構成要件均無關係,所以根本不會也不應該影響刑法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評價!

.......

回L先生之1:

狂某便是因為刑法基本觀念不懂,所以才會過來詢問這種基本問題。也正因為連年放棄刑法,都考個位數,卻每次都只差平均1分錄取。所以今年打算卯起來拼個60分看看。

回L先生之2:
狂某仍是看不懂你的論述點。跟龍Q先生一樣簡單性的論述就好了。不過,仍是感謝你的回答。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19:42 |
司法松鼠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今天有去問老師這一題,他說是客體錯誤
所以第二題答案應為:甲對乙故意普通傷害未遂,甲對丙故意普通傷害既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20:21 |
狂風君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7 鮮花 x1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今天朋友跟我說了一個很簡單的打擊錯誤解釋方法:獵槍上膛,狙擊鏡照,子彈射出之後,卻因為意外風大將子彈吹偏,不小心把A打死,而不是死成原來的C。這個就是打擊錯誤。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21:01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641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