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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Dragon-Q的回覆
對於這個原因自由行為的故意過失個數的看法
我查講義後,也去問高人釐清我的想法,

所以借花獻佛,並討論於此
如有誤,應該是我自己沒記憶清楚,請再賜教,合先敘明。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21 16: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三層判斷:
1.有無殺人之犯意或能遇見法益之侵害
2.有無故意或過失自陷刑法19-I.II
3.行為時有無法意侵害之故意或過失

缺第一種=自醉行為
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

以上為判斷方式,並影響故意或過失之成立!不過有疑義的是,原因自
由行為主要探討行為責任同時信原則,換言之,其為刑法責任上之判斷
,與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何干!?


(一)關於上述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
----
是否,各家學說不同
有謂,僅以「無」侵害法益(殺人)之故意或預見可能=不罰
亦即,無故意過失+無論故意過失+無論故意過失=始得不罰
此以,著重侵害法益的主觀心態為主要評價基礎,
若依,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則評價似會不足,
是以,應以缺第一種始得不罰,
然而,德國刑法323a條規定之自醉行為,
又增列客觀處罰條件『為不法行為』,以限縮不罰之範圍,可資參考

(二)其為刑法責任上之判斷 ,與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何干
----
三階層的犯罪體系
就我的淺薄理解,在每一階層的討論中
都是有主觀和客觀的要件於各層次中
所以,或有謂該主觀之故意或過失,同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
然而,亦可謂該層次的故意過失,僅判斷沿用相同之概念
(最後,我對這個古典和近代古典犯罪體系之沿革不太了解,
若國考考了,那我就只能從盤古開天外星人到地球寫起了,哈哈)

(三)
----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讓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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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2 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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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上述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
----
是否,各家學說不同
有謂,僅以「無」侵害法益(殺人)之故意或預見可能=不罰
亦即,無故意過失+無論故意過失+無論故意過失=始得不罰
此以,著重侵害法益的主觀心態為主要評價基礎,
若依,其中一種無故意過失=不罰,則評價似會不足,
是以,應以缺第一種始得不罰,
然而,德國刑法323a條規定之自醉行為,
又增列客觀處罰條件『為不法行為』,以限縮不罰之範圍,可資參考

-------------------------------------------------------------------------
因為我國刑法沒有自醉行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為還low!!




(二)其為刑法責任上之判斷 ,與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何干
----
三階層的犯罪體系
就我的淺薄理解,在每一階層的討論中
都是有主觀和客觀的要件於各層次中
所以,或有謂該主觀之故意或過失,同構成要件之故意過失
然而,亦可謂該層次的故意過失,僅判斷沿用相同之概念
(最後,我對這個古典和近代古典犯罪體系之沿革不太了解,
若國考考了,那我就只能從盤古開天外星人到地球寫起了,哈哈)

-----------------------------------------------------------------------------
你說的就是故意行為跟故意罪責同時原則!構成要件是故意,
責任上當然故意,至於有刑法19-1/2之情形在為判斷免除其行
用的,而不是影響故意過失之成立才對,因為就算是殺人罪還
是有處一年半的可能性,想不到吧,10年以上的重罪可以衣個
案剪成這樣!!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22 0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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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Dragon-Q的回覆
讓我對原因自由行為的思考可以更加深入
前些天,天天都要上課,太累了
實在無法思考和回覆
(實在是法學基礎太差,要想很久)



(一)「無」侵害法益(殺人)之故意或預見可能=不罰


請問這是不是才是正解啊


(二)因為我國刑法沒有自醉行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為還low!!


這有點意氣之爭,我覺得有刑法的國家就是low
沒有刑法的大同世界才比較high
(都是夜店=highest)
哈哈,好啦,我只是寫寫可資參考,沒想到回應這樣大,哈哈
(別討論這個,會把原因行為失焦啦,另開篇來討論哪國刑法最low好了,哈哈)


(三)至於有刑法19-1/2之情形在為判斷免除其行
用的,而不是影響故意過失之成立才對,
 

 Dragon-Q大所言甚是,
所以,是用故意過失來決定是否係:
過失原因自由行為,或故意原因自由行為,或無原因自由行為啊
決非,影響故意過失啊
應該,沒有人認為19 I, II 是在影響故意過失吧
原本,19 I, II 就是在以精神狀態來免除刑責,
後來,因為太不合於公平正義,
才再,使用 19 III,也就是學說所稱的原因自由行為來加以排除
只是,學者為了符合學說上的故意行為與故意罪責同時存在原則
所以,將行為的模型擴大,
其實,實務上根本就用法條操作,跟著法感走啊
(天啊,當個法匠,難得使用目的解釋,也要被罵,哈哈)


[ 此文章被創夢之神在2011-01-25 01:47重新編輯 ]


讓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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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5 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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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
{因為我國刑法沒有自醉行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為還low!!}
這句話是說,19III其範圍非限於原因自由行為,且不代表不包括自醉行為
甚至比自醉行為還廣

個人認為不要以原因自由行為去解釋19III,以前沒有法源,故以原因自由行為去網羅
而現在已有法源,為何還要畫地自限,
所以個人比較偏向,非19I或19II者,皆不可減,

END.....Q大您不用太感動喔!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1-01-25 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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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1-01-25 13: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我國刑法沒有自醉行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為還low!!}
這句話是說,19III其範圍非限於原因自由行為,且不代表不包括自醉行為
甚至比自醉行為還廣

.......


哇,大家的刑法都真是好棒
另,種種的解釋和看法都讓我對19 III
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不過,比自醉行為還廣,這可以舉例嗎? 還是僅止於法感上很廣呢?

這樣,問的原因是
因為,自醉是把無故意過失的原因階段行為,亦歸納入罪之討論範圍,
而依,我國19 III 文義,是無納入自醉的無故意過失之行為的入罪空間。

有感疑惑,還請不吝賜教,謝謝


讓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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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5 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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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9III只說故意或過失自招而已!只又醉態之下實現不法,其醉態
是出於故意過失就要罰~~

不過說真的~實務見解28上3816判例,他跟自醉行為一樣,可是他不
是說是自醉行為,而為排除是用自醉行為~且法律效果=19-1/2可適
用!!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25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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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25 15:5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刑法19III只說故意或過失自招而已!只又醉態之下實現不法,其醉態
是出於故意過失就要罰~~

不過說真的~實務見解28上3816判例,他跟自醉行為一樣,可是他不
是說是自醉行為,而為排除是用自醉行為~且法律效果=19-1/2可適
用!!


首先,還是要謝謝 Dragon-Q 回覆
因為,有回應才知道我問題出在哪
所以,雖然意見相左,仍是感謝耶
尤其,還提出判例,讓我這回家就不唸書的在打玩電動後也抽空看了判例,感謝



實務28上3816判例見解如下
假使被告於飲酒之初,並無犯罪之意圖,祇因偶然飲
酒至醉,以致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陷於犯罪,即難謂其心神喪失之行
仍應予以處罰,或雖係精神耗弱亦不得減輕其刑。

如套用德國刑法323a條規定之自醉行為,應見解如下
假使被告於飲酒之初,並無犯罪之意圖,然因偶然飲
酒至醉,以致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陷於犯罪,即難謂其心神喪失之行
不應予以處罰,或雖係精神耗弱而得減輕其刑。

然若將吾套用之見解放到我國現今實務中
必然成為可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違背法令 19 III )

是以,德國323a範圍應廣於我國19 III 之範圍。

然而,故意過失自行招致,是否指涉行為階段或原因階段,或均有之,
其與,無故意過失自行招致之討論已如前數篇所述,於此不再贅述。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


[ 此文章被創夢之神在2011-01-27 00:5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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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6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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