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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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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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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一题
下列何者非属表现自由之保障范畴?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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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1 2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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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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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http://blog.udn.com/.../950098

大法官释字407号解释:[出版自由为民主宪政之基础,出版品系人民表达思想与言论之重要媒介,可藉以反映公意,强化民主,启迪新知,促进文化、道德、经济等各方面之发展,为宪法第十一条所保障。]

吴庚大法官在同号解释协同意见书中说:[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在学理上或统称之为表现自由。允许人民公开发表言论、自由表达其意见,乃社会文明进步与闭锁落后之分野,亦唯有保障各种表现自由,不同之观念、学说或理想始能自由流通,如同商品之受市场法则支配,经由公众自主之判断与选择,去芜存菁,形成多数人所接受之主张,多元民主社会其正当性即植基于此。又民主社会之存续及发展有赖于组成社会成员的健全,一国国民只有于尊重表现自由之社会生活中,始能培养其理性及成熟之人格,而免于教条式或压抑式言论之灌输,致成为所谓单面向人(one-dimensional man)。宪法上表现自由既属于个人权利保障,亦属于制度的保障,其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受多数人欢迎之言论或大众偏好之出版品及着作物,尤应保障少数人之言论。盖哗众取宠或曲学阿世之言行,不必保障亦广受接纳,唯有特立独行之士,发为言论,或被目为离经叛道,始有特加维护之必要,此乃宪法保障表现自由真谛之所在。而个人有权选择沉默,免于发表任何言论,自亦在保护之列,否则强迫「坦白」、「交心」等极权体制下蹂躏心灵之暴政将重现于今世。至于提供必要之设施,使言论、出版及着作等自由,得以充分发挥功能,并经由制度的保障俾国民有接近使用媒体之权利(见释字第三六四号解释)及接受资讯之权利(the right to receive) ,复为国家无所旁贷之责任。若建立事先检查之机制,使唯有执政者喜好或符合其利益之言论及出版品得以发表或流传,其属违反上开宪法意旨,应予禁绝之行为,实毋须辞费。]

表现于外在之自由~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1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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