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88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enna be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法769:以所有之意思,20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民法769:以所有之意思,20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又民法772:前五条之规定,于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取得,准用之.于己登记之不动产,亦同.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4195号判例则认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8 21:31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于主观上之所有之意思如何证明.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9 07:0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772:于所有权以外

否则769的立法意旨就遭到破坏。

Q2  当然不可以!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9 13:57 |
senna be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再请问一下,"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取得,准用之.与"于己登记之不动产,亦同"这两种似乎是不同的,也就是"于己登记之不动产",亦同是与前面所有样是分开的要件.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04 16:3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好意思 小的不太明白您的意思 所以就大略把772的适用说明一下
1.关于不动产要因民法时效取得请求登记为所有权人,一定要未登记的不动产才可以。

2.如果非请求登记所有权人而是依民法时效取得请求登记为其他财产权人,比如是地上权人,则不论是已登记或是未登记的不动产都可以。

772跟769 770条不动产的规定大致规律如上。

仅供参考 如有不明欢迎讨论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04 20:5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43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