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luciferydog :
自訴人在檢察官偵查未終結前均得提起自訴。檢察官於提起自訴以後仍繼
續偵查。並為處分。無論檢察官是否知有自訴之存在。而其自訴之效力。
均不受其影響。該處分如係不起訴。應認為無效。如係起訴。則法院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諭知不受理。並就該自訴案件受理裁判
1. 為何檢察官終結前均可提自訴??違反【國家追訴原則】與【自訴備位性】!
2.就算可自訴的是【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還是僅就【告訴乃論的部分】移
送法院!
(1) 國家追訴原則、不干預他人訴訟權的行使:
如果自訴一提起,造成檢察官就他部不得起訴、處分~~~~違反國家追訴原則,侵害他部被害人請求國家追訴的權利!並使自己的案件受他人自訴提起所鉗制!與憲法16條之意旨有違!
(2)323條的【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需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對本身的【告訴乃論之罪】提起自訴~~~~檢察官
才不予偵查、起訴~~~~~但他部【非屬告乃之罪、又非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
如何限制檢察官起訴、處分職權之行使?!
某甲以一狀誣告乙丙丁三人。祇犯一個誣告罪。既係同一案件。經乙丙對
甲提起自訴。無論曾否判決確定。丁均不得再行告訴。如檢察官就該案予
以不起訴處分後。丁復聲請再議。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應認為無理由而駁
回之。
~~~~為何丁不得再告訴?理由為何?
此乃丁的憲法16條訴訟權的權利,須有法律規定,始能限制!!法律限制為何?理由為何?
====>虧你還是讀法律系、還舉實務、法條出來!但是理由為何?意義為何?你根本沒講!~~~~~那你是為反對而反對!~~~~不服就舉林俊益前輩的論點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