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luciferydog :
自诉人在检察官侦查未终结前均得提起自诉。检察官于提起自诉以后仍继
续侦查。并为处分。无论检察官是否知有自诉之存在。而其自诉之效力。
均不受其影响。该处分如系不起诉。应认为无效。如系起诉。则法院应依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谕知不受理。并就该自诉案件受理裁判
1. 为何检察官终结前均可提自诉??违反【国家追诉原则】与【自诉备位性】!
2.就算可自诉的是【告诉乃论之罪】,检察官还是仅就【告诉乃论的部分】移
送法院!
(1) 国家追诉原则、不干预他人诉讼权的行使:
如果自诉一提起,造成检察官就他部不得起诉、处分~~~~违反国家追诉原则,侵害他部被害人请求国家追诉的权利!并使自己的案件受他人自诉提起所钳制!与宪法16条之意旨有违!
(2)323条的【告诉乃论之罪,经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诉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需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对本身的【告诉乃论之罪】提起自诉~~~~检察官
才不予侦查、起诉~~~~~但他部【非属告乃之罪、又非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诉】,
如何限制检察官起诉、处分职权之行使?!
某甲以一状诬告乙丙丁三人。祇犯一个诬告罪。既系同一案件。经乙丙对
甲提起自诉。无论曾否判决确定。丁均不得再行告诉。如检察官就该案予
以不起诉处分后。丁复声请再议。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应认为无理由而驳
回之。
~~~~为何丁不得再告诉?理由为何?
此乃丁的宪法16条诉讼权的权利,须有法律规定,始能限制!!法律限制为何?理由为何?
====>亏你还是读法律系、还举实务、法条出来!但是理由为何?意义为何?你根本没讲!~~~~~那你是为反对而反对!~~~~不服就举林俊益前辈的论点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