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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无为法须从有为法做出
(一)无为法须从有为法做出,即以无为法为目的,借有为法作路径。
若只认无为,鄙弃有为,是自绝也。若着于有为,不知无为,是又自画也。
前者,所谓执性废修,后者,所谓着事昧理。

(二)修有为法而不着,便是无为。除此,别无所谓无为法也。
如金刚经云,实无众生得灭度,当自度尽众生出。于法不住,当自行于布施出。
夫「度众生」、「行布施」,有为法也。「无灭度」、「不住法」,无为法也。
然则无为法,如如不动,非因缘所生,本不可说,尚不可名为一,
云何说有六种?唯正由「四所显示」,
故今不妨随着能显之有为,略说所显之无为法有六种差别。
http://www.minlun.org.tw...-14/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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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09 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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