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5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oBo飞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101年地政普考"土地法规概要"的问题(税法)
对于其中的第二题雾煞煞......


题目如下:



1、按我国地价税征收目的之一在将其使用收益税之归公,依据土地税法第 3 条第 1 项规定,地价税之纳税义务人除土地所有权人之外,尚包括典权人与耕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04 21:33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每次都要限制高人才能回答,害的我们这些门外汉都不敢答话。
小的不是高人,所以您随随看看就好,不用太认真。

一、
1.物权之分类:
物权依社会作用区分为所有权及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又区分为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所以用益物权在分类上是与所有权及担保物权做区隔。
2.典权与耕作权均有取得所有权规定
典权不回赎时典权人得取得所有权(民911),耕作权人于耕作满10年的取得所有权(土133),而地上权无取得所有权之规定。
3.地价税纳税主体为所有权人
典权人及耕作权人均有成为所有权人规定,且应属基于法律事实取得所有权之人(民759),故土地税法规定使其成为法定代缴义务人。

二、
1.租税区分为财产税及所得税
地价税属于财产税,课税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
2.因此地价税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土地登记簿所载之所有权人或典权人为定。
3.评论:
土地原则上得任何时间移转,因此当年土地有移转时,地价税应以当年持有土地之时间分别向移出人取得人课征方属公平。

不是高手,随便扯扯。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2-08-06 20:14重新编辑 ]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06 13:35 |
BoBo飞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你的回答让我对题目能有个方向^_^

哈哈!还有~

"高人"只是个敬称啦~

没虾咪其他的意思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08 19:2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6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