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96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030689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头衔:
版主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说][心情] 真心比流星更可贵
看到流星时,立刻许下的愿望,通常都会实现。这是一则古老的传说,一般人也都相信这个说法。
它本身虽然没有什么逻辑可言,但是有一贯的道理可以相通--看见天边的流星和实现心中的愿望一样,
都是很难得的机缘,所以十分可贵!

  流星之所以可贵,是因为它难的一见。只要想到浩瀚天河中有一颗星殒落,就足够教人感到悲壮。
而且,要看到它稍纵即逝的过程,除了天候的因素之外,还有方位与时机,也是很关键的影响。如此可遇不可求,当然弥足珍贵。

  能在看见流星的刹那之间浮上心头的,一定是藏在心中很重要的愿望,如果到最后能够克服困难,终致美梦成真,绝对是人生中无价的宝藏。

  所以,当号称世纪末最大的流星雨即将出现的消息,经媒体披露之后,全球各地的人,都急于要观赏这一个壮观的景象。尤其,天文学家指出:﹁错过这一次;要再等一百年。﹂这种预告式的说法,就像景气很好时的房地产广告般,更让民众趋之若鹜。

  台湾应该可以入选最热衷观赏流星雨的地区之一。公布流星雨即将出现的日子,郊外各景点人满为患,几条交通要道全数塞车。电视新闻媒体镜头所到之处,有人搭帐棚、有人打地铺、有人野外生火吃火锅、有人席地而坐打桥牌……大家都用心在等待流星雨出现,要许下心中的愿望。有些人亲自目睹流星雨,兴奋地大叫。有些人因为所到的地方,天候不佳看不见流星雨,败幸而归。
没有去赶热潮的我,倒是很想安慰这些没有看到流星雨的朋友,不必太失望:﹁过程真的比结果更重要!﹂能有三五好友,深夜搭车赶路,凌晨共同聚首在山巅水涯,即使没有看见流星,也应该要为这份情谊而觉得幸福啊!

  至于,那些因为没有看到流星而来不及许下的愿望呢?该怎么办?
  
  心诚则灵啊!这绝对不是肤浅的鼓励,而是真心的祝福。心想事成!只要心中不放弃,愿望的火种就不会熄灭。只要持续地努力,总会有美梦成真的一天!

  所有会被实现的愿望,关键都是在于真心地祷告,并且相信自己一定会做到,付出所有努力,终致美梦成真!而不是在于你有没有在看到流星的那一刹那间许下愿望。

  当你相信天文学家说:「这样的流星雨,百年只能一见!」时,可曾想到:「出现在你的身边人,也同样是百年难得一见!」同样值得珍惜。
从前当我还是学生的时候,校园流行一首民歌「答案」,唱到:「天上的星星,为何像地上的人一般的拥挤?地上的人哪,为何又像星星一般地疏远?」年轻的民歌手,唱不尽人世的沧凉。原来,人与人之间所有的友谊、爱情,也像流星一样。
我很喜欢电视上常常播放的钻石广告,在影片中「流星」和「钻石」一样,象征「浪漫」与「珍贵」,是广告创意人很成功地运用隐喻手法的表现。但是,天下有情人当知道:「永不变的真心」绝对比「恒久远的钻石」更可贵。多年以后,很多人结婚钻戒还存在,但是结婚当时的爱情,早已不知去向。
能永远留住爱情的是真心;不是钻石。



介绍大家一个透过facebook来玩的网页游戏 : 海盗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5-03-04 12:46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t0306894于2005-03-4 12:46发表的 真心比流星更可贵:
看到流星时,立刻许下的愿望,通常都会实现。这是一则古老的传说,一般人也都相信这个说法。
它本身虽然没有什么逻辑可言,但是有一贯的道理可以相通--看见天边的流星和实现心中的愿望一样,
都是很难得的机缘,所以十分可贵!

  流星之所以可贵,是因为它难的一见。只要想到浩瀚天河中有一颗星殒落,就足够教人感到悲壮。
.......
有时候愿望就是自己的实现的
最好不要在靠他人了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政府网际 | Posted:2006-08-25 16:4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00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