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52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ustin5212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2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Audio & Video] [转载]音响器材的避震
音响器材怕振动,振动会影响音质,这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对音响器材产生影响的振动源有驱动电动机、变压器磁感应、扬声器重放声波等。为了避免振动对器材重放声音的影响,除器材本身采取的避震、吸震措施外, 各种避震器材也就应运而生, 而且种类繁多,但大体上有硬质角锥脚钉和软性吸震垫两大类(图1–10), 都能进一步消除振动对音响器材的影响。各种不同形状、不同材料制作的避震器材通过传导、隔离及吸收音响器材本身、承载体(地面或台面)及声波中某些频率的振动,从而消除振动对声音产生的影响。
  在自然界中,每种物体都有其固有的共振频率,每种材料由于自身密度的不同,它们的固有共振频率也不相同,对各振动频率的传导性能也就不同。所以对避震器材而言,选用制作材料的物理特性是至关重要的。目前制作避震器材的材料大致可分五种:
  ①高弹性系数低阻尼材料,如铝合金、不锈钢及陶瓷等,这种材料的峰形尖锐,在40Hz附近振动传递能力随频率变化而有大幅度变化, 在高频时传递能力较软性材料为高;
  ②中弹性系数中阻尼材料, 如木材等,振动传递能力介于金属和橡胶之间;
  ③低弹性系数高阻尼材料, 如橡胶等,在200Hz附近振动的传递能力随频率而起伏不定;
  ④超低弹性系数材料, 如海绵等,振动的传递能力随频率增高而稳定下降,对频率的变化影响不大,但对高频振动不易传递;
  ⑤复合材料,如不锈钢和橡胶等,对振动的传递能力兼有两者之长。
  脚钉、脚架等都是利用适当的介质和几何形状,将音响器材外壳与承载体的接触面减少到最小,造就一个声学高阻抗区,使产生隔离作用,或者说是将音响系统的振动“机械接地”。硬质角锥脚钉除可将器材本身的振动导出, 还能把器材与外界的振动阻隔,使音响器材内部及外部振动对音质的影响得以减小。一个有效的避震脚钉必须在传导振动的同时,将振动的机械能转换成热能散发掉。不同材料制作的角锥脚钉都有其固定的谐振频率, 各具优缺点,这在使用时是应加考虑的。
  吸震垫用以吸收器材的振动,因材料不同可分发泡垫、橡胶垫、塑胶垫、绒毛垫等,为取得好的吸震效果,应选择能吸收造成主要干扰频率段的吸震垫, 同时要对可闻频率以下的超低频(10Hz以下)予以吸收,以改善声音的清晰度。吸震垫特别适于LP电唱盘、雷射唱机使用,效果可谓立竿见影, 如雷射唱机下放置吸震垫后,重播音质会有明显提高, 低音更紧 、声像聚焦更好,人声更清晰。不同材料制作的吸震垫对振动传导的频率及传导速率均不同,这是选用的关键。如以厚重的石料作底, 再在其上放以软质吸震胶垫, 就能有更好效果。
  角锥和吸震垫组合使用,可兼收两者之长, 硬质的角锥使振动得到有效传导,当振动传导至吸震垫时, 由于高阻尼夹层材料分子间相互碰撞而将振动的机械能转化为热能, 振动的能量便不会积聚在锥体附近,而且利用不同材料具有不同的共振频率,对不同频率有不同阻尼特性,使这种组合能具有一个较宽频带的吸收和阻尼,从而收到更佳效果。
  关于角锥脚钉的使用,根据多方经验,因为材料上每一点的振动幅度都不一样,角锥放置在音响器材底部的位置前后移动时, 得到的效果就不一样。通常角锥脚钉使用三枚, 以三角形放置,由实验方法取得最佳位, 角锥脚钉的效果以雷射唱机、音箱最明显。
  在角锥脚钉尚未商品化时,音响爱好者常使用倒扣的高脚玻璃酒杯或鼓形大象棋子等置于器材之下, 作为避震之用,也可收到异曲同工的效果。
  音响器材避震通常可以归结为两种,一种是使用质地坚实的木柜或金属柜放置器材作承架, 另一种是利用脚钉、吸震垫或其他东西,将器材与承架,以及承架与地面作隔离。但音响器材的声音特点是设计者所赋予,所以并不是每种器材都能适合使用各种避震器材,应视实际情况而定采用何种避震方法。
  音响设备是为重播音乐服务,调校等附件只是使效果有所改变,但不可能改变本质,要适可而止,不能本末倒置。

音响世界网 http://www.av-wo...m.cn/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1-25 10: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331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