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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霞客于2006-04-6 07:42发表的 : 在民法中是可以的喔 可以先自力救济 请见民法 151 条 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并非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其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民法 152 条 依前条之规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财产者,应即时向法院声请处理。前项声请被驳回或其声请迟延者,行为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下面是引用lsunyu于2006-06-4 17:34发表的 :这样不是会跟宪法(人身自由)相冲,而且跟宪法相抵触,不是以宪法为最大??
下面是引用12191219于2006-06-11 10:38发表的 : 宪法第二十三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第二十四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 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