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9882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大明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钓鱼告侵权.........着作权以刑逼民
年中存了点钱 在网路以竞标方式4千元购得一台二手已使用4年VCD点歌机(机器中附赠一片vcd光碟).在使用不满意的情况下也以原物一件不少网路拍卖转让.未料署名常夏因音乐公司魏姓员工以面交为由会警埋伏逮捕至警局.手拷直送地检署.因为这片光碟检察官以限制住居.择日开庭当场释放.(时间为当日下午2时至晚上10时)
开了2次 侦查庭 .因为从未上过法院 检察官陈立伟以命令口吻 只准他问我答 结果提起公诉.说也奇怪法警在庭外直促双方和解.因为本人认为既非本人盗版 不偷不抢为何和解认罪?
提起公诉 法条为:着作权法第91条第2项 .第3项
第2项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1-19 16:58 |
Spsb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上诉是一定要上诉的~既然被判有罪~
我不知道一审时,你有没有找律师?不用怕没钱,可透过法律扶助机制,主要是我觉得你这边似乎没有好好的辩护,如果只有一片光碟,又能交代买卖的相关过程,应该会有很多辩驳的空间。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多谢热心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1-20 20:56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明知与否,不是行为人说说就算,是要以一般社会通念以及客观事实加以判断...所以您的不服,实无理由。不过,也可由此得知,您并没有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证。

着作权法以刑逼民?不是这样说的吧...刑事上有没有责任,跟民事上要不要赔偿是两回事,而且就算有了有罪判决,民事赔偿责任也是要负担的!以刑逼民不是这样用的啦~

上诉?一定要的,而且要请律师...

下面是引用Spsb于2006-11-20 20:56发表的 :
主要是我觉得你这边似乎没有好好的辩护
有同感...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11-21 00:48 |
长仔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特殊贡献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9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于2006-11-21 00:48发表的 :
明知与否,不是行为人说说就算,是要以一般社会通念以及客观事实加以判断...所以您的不服,实无理由。不过,也可由此得知,您并没有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证。

着作权法以刑逼民?不是这样说的吧...刑事上有没有责任,跟民事上要不要赔偿是两回事,而且就算有了有罪判决,民事赔偿责任也是要负担的!以刑逼民不是这样用的啦~

上诉?一定要的,而且要请律师...
.......
+1票喔,这个过程中,没有叙述到你的辩护过程喔,可以参考上面的大大说的,
找个律师为自己辩护一下,维护自己的权利喔


打狗精神~~南部前打&远投
除了小黑............其他都是外道鱼
老缩老缩不要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1-21 09:26 |
大明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楼上2位大大的回覆及版主大大

版主大大提到"明知"不是行为人说了算.但检察官.法官是否要提出证明.证明行为人"明知"否则法官就是自由心证.法律不是要讲求证据的吗? 岂可凭一句抽象的"明知"就可判决行为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觉得真是欺人太甚!   恶法!

本人是一般消费者.不同的是购买二手点歌机 不合用即转卖而已.单纯的网路转卖行为(不知当时所购买所附的唯一片光碟是盗版)   非店家商业行为 法律即以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这不是以刑法逼民 不然是什么?一路走来从警局.检察官.甚至于仲裁者的法官 任你如何辩驳都不理会你(不知道是否没请律师的原故).且都是同一口径要求你与告诉人"和解" 不和解就判刑.难道只有"和解"一途才能解决问题吗?(和解即是认罪赔钱)
对于"一般社会通念"的认定.此一词适当吗?适用全民吗?含糊的名词!就可判刑六个月!试问天理何在?
我找了很多讨论网站甚至于张忠信着作权讨论网站 清一色都是和解解决或鼓励和解!
如果都能和解是不是大家可以转行当告诉人 钞票轻松赚且可观!

上诉是一定要的.不知道是否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
现在终于了解法律是保护懂法的人.不是保护不懂法的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1-21 17:25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大明于2006-11-21 17:25发表的 :
版主大大提到"明知"不是行为人说了算.但检察官.法官是否要提出证明.证明行为人"明知"否则法官就是自由心证.法律不是要讲求证据的吗? 岂可凭一句抽象的"明知"就可判决行为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觉得真是欺人太甚!   恶法!

哇...这方面要跟您解释的话,可以让我写个几百字、几千字是一定的!所以我简单扼要的说一下,您想要无罪,就是要打这个「明知」~ 但是您所表现出来的,跟检察官所提供的事证,在法官的检视下已经成为了「明知」。(虽然您明明不知)而且依我看来,很有可能是您的辩论技巧,把您自己推向「明知」的陷阱中的~ 然而这点我不清楚,因为辩论时我不在,但是会被判决成立,那就要先注意自己哪里会让法官形成「明知」的心证...

此外,法官本来就是自由心证,您会这样叙述「自由心证」,那是因为「自由心证」的涵义不同于字面上的解释,要解释这个,也可以写一篇论文了!总之,很多记者不懂法律,也跟您这样的运用,但实际上却是错误的,顺带一提尔。

再来关于以刑逼民部分...其实,着作权法本来就是刑事责任,而且并没有区分营利与否、商业行为与否~会要和解,也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不然提起公诉后,告诉人一样可以附带民事求偿,钱一样不会少。至于在过程中,警察不甩您是当然,这不用太care~ 检察官也不甩,那就不太幸运,就要开始注意为什么不被理睬?!如果连法官都不甩的话,那注定是有罪了...

一般社会通念,本来就是要适用于一般社会大众,才会有这样的名词,要如何去判断他?是需要法学素养加上专业知识才能做出来的,当然在case by case的时候,一定会有不能适用的余地,但那个时候就必须要提出反证证明,而这就是您的责任。如果没有这样做,忽视了自己的权利,那法律是不会保护您的!

鼓励和解,还是要case by case...因为告诉人也很聪明,有胜算才会有动作。而且往往还是由检察官提起公诉,更减少告诉权人的心力花费~ 要怪,只能怪台湾的着作权法完全是为商人设计,有很大的陷阱、很容易犯的错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11-22 00:21 |
大明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版主用心的回覆
(台湾的着作权法.完全是为商人设计,有很大的陷阱、很容易犯的错误!)


试问这部着作权法台湾究竟有几个人能懂?相信法官也未必会懂.......何况一般老百姓...

再来着作权法是刑事责任,而且并没有区分营利与否、商业行为与否 .......这样是否公平? 因为法条中有"意图散布"一词     没有商业行为当然没有意图 和有商业行为意图 同样是刑事责任! 只有一片光碟可以称为散布吗?可否请教版主 过失与故意.意图是否也可解释成同样意思?

如此的着作权法以刑逼民! 卖一台点歌机和转卖一台点歌机有何不同?告诉人有何损失?如有损失大可诉求民事赔偿 .以刑法逼迫.......动辄要求数十万和解金.这不是吃人够够吗?着作权法以刑逼民再加上法官...判刑6个月(只为了一张光碟) 不知道社会的公道 正义何存!!老百姓是否要自求多福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1-22 09:25 |
Spsb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实务上会劝说和解是很理所当然的,一片盗版光碟的辨识性必然很差,除非能制作的与正版光碟无异,例如有的盗版XP仿制微软的雷射印记以及盒子,用OEM版本的外观贩售给中小企业。更基本的辨识方式,就是看这片光碟是烧录成品或是压制成品,如果资料面是银色、金色之压制成品,则能辩驳,而且能用压制方式制作,可能背后有集团运作。倘若为蓝色、绿色、黄色(类似金色,会有烧录痕)之烧录成品,则必为盗版。
而我想这方面,当事人很容易陷于不利状态,劝和解其实有时候很不得已,因为「明知」的判定,很像是机率极小的赌博,只要不利的部分多一点,大概就会输。
因此,你应该找个律师帮你评估一下客观要件,上诉、和解请求轻判都是比较好的。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SaintChris) | 理由: 多谢相助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1-22 12:42 |
大明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大大
谢谢您的意见.毕竟一般人无法有像您一样的专业常识.其实不瞒您说今年我犯太岁.铁齿的我不得不信了.
和解其实不是不可.起诉第一次开庭法官要求和解.您知道吗?告诉人竟然狮子大开口要求42万和解.法官也向告诉人说他只有一片光碟片!当场我就向法官说我不愿私下和解.干脆把我抓去关算了!这样这一庭就结束了
最后审理庭2法官2检察官.还是要求和解.告诉人后来改口12万和解!.......
这是什么样的世界 ? 什么样的法律 ? 如果是您 甘心吗? 法律还能相信吗?没有遇到您绝对不相信!我真的是见鬼了.已判6个月虽可易科罚金.但一定要上诉 到时候再说吧!唉无奈 比作奸泛科还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1-22 14:48 |
fbiwb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觉得现在那个鸟政府
为了什么保不保智慧财产权
就任意大肆屠杀不经意犯罪
甚至微量贩罪者
若真的是要取缔非法下载论坛那就算了..
但真正盗版地下光碟工厂(XYZ.还有其他很多家)在官商勾结下不知道生存多久了
要不被关的方法只有和解一途
当要与原告厂商和解时
那些厂商只会自以为是的狮子大开口要多少和解金(金额必开10万起跳)
也不该想想自己为甚么自己的产品没有多少人愿意花钱去买
而宁愿去网路下载
他们自己又花多少心思在制作上面?
是否该检讨自己的产品有没有那价值所在?
就只知道向这些不经意犯罪的小市民...有些甚至是家境贫寒的学生
一时哪凑得出这10几万和解金?
这条法律又被改成:非告诉乃论罪...就是检察官可以直接提告诉的罪(俗称公诉罪)
伤害罪都只是"告诉乃论罪了"
为甚么侵权却被制定成非告诉乃论罪?
这些厂商受的损失有比一个人严重受伤甚至有生命危险(这样都只是告诉乃论罪而已) 还多吗?
现在修改的似乎只偏袒在原厂...毫无人情可言
何谓法理不外乎人情?
要遏止盗版也不是这样不分轻重一律砍杀吧
自以为是的修法
治标不致本..只会让人性继续沉沦


目前随身配备:
电脑:p4 1.6g
手机:BenQ M580黑,MOTO C305黑
机车:Kymco 奔腾G4SR红黑
缺门:mp3
大学在学就读中...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20 02:12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0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