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4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9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转贴资讯] 95年7月1日起不可不知的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
94年12月28日总统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份条文案,业奉行政院本(6)月23日核定分 2阶段施行;兹就 2阶段施行日期及其相关条文重点说明如次:

一、本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幅度甚大,考量修正条文性质,将于本( 95)年7月1日及明(96)年1月1日采分2阶段施行。

二、相关行政罚法从新从轻及一事不二罚、提升民众权益保障等对民众有利及遏止重大违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优先必要等社会认同度高的66条修正条文,于95年7月1日施行。

三、加重幼童未依规定安置于安全座椅、单独留置 6岁以下或需特别看护之儿童于车内、未依规定使用灯光处罚及新增动力载具或动力运动休闲器材行驶道路、车道散发广告物、疏纵宠物于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违规处罚等 9条修正条文,因与一般汽车驾驶人、行人较直接相关且新增罚锾金额或加重处罚倍数均属较高,给予较长宣导期,以利加强民众对修正法令之认识与了解,于明年 1月1日施行。

四、针对本年7月1日施行修正条文,其中与一般用路人或汽车所有相关或较需特别注意之重点事项,说明如次:

(一)汽车可变更及不得变更部分:

1、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明定汽车设备项目分为不可变更项目及可变更项目两类,其中汽车设备变更有危害行车安全疑虑者,列为不可变更项目;对于得变更项目,则应依变更之设备项目,依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汽车设备可变更及不可变更规定汇整。

2、使用中车辆于12月31日前改装HID(气体放电式)头灯或加装防撞杆之变更,给予 6个月缓冲时间,应于本年12月底前至公路监理机关办理检验及变更登记。

(二)行驶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部分:

1、自7月 1日新修正条文施行后,在行驶快速公路其相关行车管制及违规处罚均与高速公路相同,适用管制规则之快速公路,已公告包括 12条东西向快速公路及台 61线西滨快速公路,但不包括两侧侧车道。

2、依违规行为采 3种不同程度罚锾处罚,行车速度超过最高速限或低于最低速限、未保持安全距离、未依规定行驶车道或变换车道等16款违规行为处罚新台币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锾;内车道为超车道,超车后,如有安全距离未驶回原车道,致堵塞超车道行车者,处新台币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锾;其他违反管制规定影响较轻微之行为,处新台币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锾。但如行车速度超过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60公里以上之重大违规,将依条例第43条规定由8,000元开始处罚,最高处罚24,000元。

(三)行经隧道特别注意事项:

本次修正处罚条例第85条之1规定,对于隧道内之违规迳行举发,不受如一般道路违规地点相距6公里以上、违规时间相隔6分钟以上或行驶经过一个路口以上之限制,可随时举发之;故汽车驾驶人行驶如八卦山隧道及近日通车之雪山隧道,应确实依规定速限及行车间距行车,以维护行车安全及避免受罚。

(四)受终身不得考领驾驶执照处分允许有条件重新申请考验:

1、依修正条文第67条之1规定,订定发布「受终身不得考领驾驶执照处分重新申请考验办法」,于符合条例规定之执行期间(肇事致人死亡:12年、肇事致人重伤:10年、肇事致人受伤:8年、其他违规或案件:6年)后,如申请前于上述期间内如无无照驾驶等条例第21条之违规行为,经教育训练合格,可重新申请考验。

2、重新申请考验合格后发给有效期间1年之驾驶执照,再依其使用情形,准予换发6年或1年有效期间驾驶执照,或不予续换发。

(五)分期缴纳交通违规罚锾规定:

1、违规人若其经济状况无法一次完纳罚锾或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者,7月1日起交通违规罚锾得向处罚机关申请分期缴纳。

2、但应于向公路监理机关办理汽车检验、各项登记或换发牌照、执照前,缴清其所有违反本条例尚未结案之罚锾;另违反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酒后驾车)申请分期缴纳罚锾者,应于缴清全部罚锾后,始得同时检附缴纳罚锾收据领回其经移置保管之车辆。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6-11-25 22:5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1794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