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1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9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发表] 自己烧录一片电影光碟违不违法
(一) 着作权法为了保护着作人而赋予着作人各种权利,同时也为了调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而规范了许多合理使用的情形,来限制着作财产权,并且明定着作的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权的侵害。所以,依法合理使用他人的着作,不会侵害着作权。着作权法从第四十四条到第六十五条,一共有二十二条合理使用的规定,在这些法定情况下利用他人的着作,不会造成违法的问题。
(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1-01 01:16 |
Spsb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几个观念必须要厘清....

首先,着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规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具体的合理使用情状(第44条~第63条),一是抽象的审酌标准(第65条),也就是说,不在具体例示的情况下使用,只要法官认为仍然合乎第65条的规范,就仍然是合理使用,而即使是44~63的使用方式,只要数量超过,也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所以无论是怎么使用,都得通过第65条的检验。

其次,着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侵害,都是有刑责的,所以不会只有民事赔偿,而且....跟光碟有关的更重~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01-01 02:0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49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