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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動物占有人
案例如下

甲僱請乙代其看管A屋及B犬,某日,因乙之疏忽致B犬脫逸看管將上學路過A屋之學童戊咬傷致死

我的疑問在於
依民法第190I之規定,....由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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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04-11 21:21 |
SaintChris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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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weifan於2007-04-11 21:21發表的 動物占有人:
懇求S大及高手解惑^^"
S大不在,S小說...

甲是間接占有人,所以不能以190主張...也就是沒有可能連帶。但是,因為甲是僱用人,所以有188的適用。

詳見民法941~
(改錯字)


[ 此文章被SaintChris在2007-04-11 22:5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4-11 22:02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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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甲僱請乙,所以應該有僱傭關係存在。
以僱傭關係請求連帶賠償是比較穩當的作法。
如此應該比較有把握打贏官司。
且有刑法上的過失致死問題。
可以由刑案上附帶請求民事賠償,如此就可以不用繳納訴訟費用。
但是在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應審慎考慮不要用錯請求權基礎,否則結果會有很大的差異。
且附帶民事訴訟應將雇主一併附帶請求,等到移民事庭時,可能就雇主部分要繳納部分訴訟費用。

以上拙見,僅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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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筆墨費


緣聚緣滅,人生似雲!
事緩則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4-11 2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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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根據s大及l大的見解,均以主張188連帶對戊來說是較為妥適的
weifan亦表附和
查書中資料對於動物占有人之介紹均以簡略內容帶過,似是近幾年
為人飼養之動物傷人頻傳才漸露頭角....以近幾年之出題頻率頗為
常見,無論有無飼養或與動物接觸,大家都要存有戒心才是!

再次感謝兩位大大撥冗解惑^^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4-12 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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