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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ruscyrus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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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有關信託法第6條
繼承父親的負債(無留下動產及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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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5-11 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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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所提到的情形,並不絕對的違反信託法第6條所處理的狀況。先不看破產的部分,以不動產來說,如果是有設定地上權或抵押權去擔保債務,而後債務清償期雖未屆至,而設定信託的話,就屬於信託行為對債權有妨害。

以上是屬於狹義的解釋。

廣義來說,任何於債權成立後,對於自己財產的處分,都可能屬於有害於債權的行為,而需要看該處分行為的性質,來判斷是否對於債權有惡意影響。依照法院部分判決的觀點,有害於債權之事實,須於行為時存在,且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務人處於無資力狀態,若債務人於行為時,尚有資力清償債務,縱其結果,致債務人之財產日行減少,仍不得撤銷之。

這意思就是說,信託行為是否有害,需要參考債務人做信託行為時,是否會陷自身於客觀無資力的狀態,無資力狀態的判斷,僅需債權人查報財產後,客觀上顯然無資力即可,不需債權人先行窮盡其他強制執行的手段。

回頭看妳的狀況,首先妳的債務應該因為疏失而繼承(不然為什麼不拋棄或限定繼承?),並非妳自身產生的債務。其次,妳的信託行為並未將該不動產以不對等的法律行為處分(諸如贈與、假買賣、假擔保等)。這些是佐證妳不屬於惡意的部分。

然而,因為信託行為成立於債務繼承之後,在時間點上面比較不利。在你信託之後,財產狀況是否被認為無資力,也是一個重點。

最後,由於不知道你所繼承的債務規模大小,只能說越難強制執行的財產,就越慢被考量,債權人可能先聲請強制執行妳的其他動產、不動產、薪資、信託產生的利益等,如果還不能清償債務,才會去聲請撤銷妳的信託行為,進而拍賣房屋。

雖然沒辦法說妳的信託行為絕對不會被撤銷,但是仍有其作用。

(紅字部分為補充內容)


[ 此文章被Spsb在2007-05-16 09:0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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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05-14 00:45 |
cyruscyrus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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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b:
    很感謝您如此詳盡的說明。因房子是父親過世後才買的。
   另請問您信託法第6條有信託後6個月宣告破產無效,是否在這期間銀行來向我追償,
   我就只能宣告破產而且信託也無效?
   另關於無資力的部份,如果每個月的薪水讓銀行扣1/3,
   是否就不構成無資力的要件(等於每月還1~2萬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5-23 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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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所提到關於信託法第6條後段的部分,條文的意思是說,如果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受破產之宣告,則推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被銀行追償債權時,並不一定會受破產之宣告(況且我國的破產宣告多用於法人,自然人非常少)。

所謂的「破產」,並不是說沒辦法在第一時間清償所有債務,就會被宣告破產的,「破產」指的是一種陷入完全沒有能力去清償、負擔任何債務的「可能性」,比如說妳還有工作,有固定收入,基本上就不會受到破產的宣告,就算妳去聲請破產,也不一定會准。

其次是「無資力」的部分,其實薪水讓銀行扣,並不是判斷的標準,「固定薪水」本身就是有資力的情況之一。再者,銀行聲請強制執行1/3薪水,就已經可認為是一種「有效執行債權」的狀況,在此時,我想法院比較不會同意撤銷信託行為來滿足債權,除非債權的規模真的非常大。當然如果妳是以「每月扣薪水1/3來清償」跟銀行成立和解,那麼銀行就不能聲請撤銷信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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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5-24 00:26 |
cyruscyrus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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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您詳盡回答,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6-08 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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