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51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etty72120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赵老师上的刑法要如何读?
因他上课都是写黑板
很少叫学生看课本
除了上课他有说要回去自已看课本的部分
课本其他的内容全要看吗?
大家都有看吗?
各源起与沿革都要从课本找吗?
因为上课好像没听到老师有说到源起与沿革 表情
我现在真的是弄不清了啦 表情

看了老师解的题,发现一堆不知从哪儿来的,可以写出这么多的字,难到是要找课本?

像老师写的其中一题:
范例:何谓罪刑法定主义?
  【解答示范】:
    (一)、罪刑法定主义,可以说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基石,也是普世的人权原则,不但规定在1976年的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中,也规定在我国刑法之中,此原则最早出现在英国的『大宪章』与『权利请愿书』之中,原本是用来限制『英王的部份权力』,后来则变成『限制国家权力避免滥用刑罚之共通原则』,合先叙明。(这我从哪儿知呢?

        1、罪刑法定主义的意义是指犯罪与刑罚及两者之间关系,一律都要事前地、成文化条文予以明定,我刑法第一条明示:「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简言之,纵使是保安处分,祇要其法律效果具有限制人民自由等权利之性质时,如强制工作与保护管束此类限制自由之保安处分,其要件与效果就应有法律事前之明文故与刑罚相同即为此义。
        2、罪刑法定主义之派生原则有四,兹分述如下:(这我从哪儿知呢?) 表情
        (1)、『习惯法不得成为刑法之直接法源』:此系强调习惯法不 能由法官在判决中直接引用成为判决的依据,但习惯法则并不排斥在法官解释法条涵义时,成为一种解释的理由而形成之『间接之法源』,例如刑法第一九四条条文中:「违背建筑术之成规」,条文中之「成规」,就是指建筑业某种习以为常的『施工法』,此即为『习惯法』。
        (2)、『类推适用之禁止』:刑法第三二一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于车站或埠头犯之」,条文之所以加重刑罚之目的,系
            车站或埠头乃供人旅行之地,通常被害人携有之旅游证
            件与行李失窃,其为害常较普通窃盗更严重,故应加重
            处罚,航空站亦为供人旅行之地本法却无明文规定,不
            得类推包含之,仅能促请立法者主动修法改善漏洞。
        (3)、『绝对不定期刑否定』:自由刑一定要设有法定期限,不
            可采取完全由审判官决定之不定期刑。
        (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此强调法律变更不溯及过去发
            生之犯行,以确保法之安定性。
        (5)、大法官第四九一号解释明示罪刑法定原则为现代法治国
            家『正当法律程序』之重要原则之一,足证其地位之重
            要性。(我想这是看行政法吧?)


[ 此文章被betty721205在2007-06-08 23:06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霞客) | 理由: 不错的问题 等待高手帮您解答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6-08 22:41 |
popomm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考试的题型除了考理论就是实例题
像您写出来的东西   应该是考基本原理原则(理论方面)
 
罪刑法定原则 <==   请找课本
正当法律程序   <== 行政法中确实有讲到

补习班老师上课时间有限   当然不可能把全部的东西都告诉同学
基本上老师只会讲比较重要的考典     至于没讲到的部分
并不是都不重要   只是因为较容易了解   同学可以回家自己念
所以在有限的情况下   多数老师都不会带到

像罪刑法定   应该是在前面几章就会谈到的东西
您可以回去翻看看    
有些法绪的课本也会提到
可以直接翻刑法那节找看看 或是找最前面的绪论看看
运气好的话很快就能翻到了

如果你想要更了解来源的话   可能要去找一般的学校用书比较有可能会讲到
否则专门用来考试的书籍 基本上只是提重点   不太会讲的非常详细

参考看看噜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霞客) | 理由: 赞!我就是在期待有人回答啦~


我一直在找藉口   Orz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6-10 02:21 |
亮晶晶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关于类推适用 及法律不溯及既往 的部分 会有例外
(1)于程序法之变更
(2)有利于行为人之时(请参看刑法第2条 从旧从轻原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6-10 11:02 |
LinJoann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不要叫他胖子律师好吗他现在很帅的
三楼的那位他现在瘦很多很帅的请不要说他是胖子律师好吗他有名字叫赵安他是老师谢谢!!我把赵老师的信箱弄丢了有人可以给我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08 15:50 |
gy54110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用心读啦 怎么读
您的问题实在是会让很多同学开心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1-04 14: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4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