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4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hwhea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判决更正及补充的小问题
今天看志光的诉讼法大意 1-102 有关判决的更正及补充感觉有点问题
1.判决之更正的部份,查了一下法条:『对于更正或驳回更正声请之裁定,得为抗告。』
  后来又看到志光书中写着说:『法院准许更正之裁定,得为抗告;如系驳回更正声请之裁定则不得抗告』
  想请问驳回更正声请之裁定是否可以抗告呢?

2.判决之补充,法条的部份似乎没有特别注明。志光书中1-102写着说裁定驳回--->不得抗告
  1-103却又写着对驳回补充判决之声请之裁定,得以抗告之方式救济



这两个问题搞得我头好痛阿!!~希望有厉害的人帮我解答一下
感谢

--
感谢两位大大的解答,让小弟有点头绪
因为刚到这里不晓得有什么可以感谢的方法
仅口头上向两位致谢 表情


[ 此文章被phwheat在2007-06-10 22:52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Nan Haw Management College | Posted:2007-06-10 00:43 |
weif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19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应该是在考民诉第232条第三项
92年2月修法前第232条第三项仅规定,驳回更正声请之裁定,不得抗告。
修法后新规定增加了对于更正之裁正亦得为抗告及但书,对于判决已合法上诉者,不在此限。


1.判决之更正的部份,查了一下法条:『对于更正或驳回更正声请之裁定,得为抗告。』
后来又看到志光书中写着说:『法院准许更正之裁定,得为抗告;如系驳回更正声请之裁定则不得抗告』想请问驳回更正声请之裁定是否可以抗告呢?

看过法条应该知道熟是熟非,故无回覆实益,另请自行参阅民诉第232条第三项之修正理由,内有详细说明。

2.判决之补充,法条的部份似乎没有特别注明。志光书中1-102写着说裁定驳回--->不得抗告
 民诉第233条第1项规定.....以判决补充之,若对之不服,不用抗告之式而系用上诉之方式救济之。
 (对于判决之补充用裁定驳回来讲解,是错的吧!!!请直接问老师求证并订正。附带一提,若老师上
  课用的是补习班提供之课本,要注意,因为错误很多@@",个人经验,供参考。)

1-103却又写着对驳回补充判决之声请之裁定,得以抗告之方式救济
 民诉第233条第3项规定,驳回补充判决之声请,以裁定为之。若对之不服以抗告救济之。

兹附上一简单之区分表供参考


[ 此文章被weifan在2007-06-10 09:5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06-10 09:47 |
wpscwc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判决即是裁判之事件漏未判决(单一案件)-->上诉救济
还有一种情况是漏判(数案件)-->声请补判
而判决之更正即是法官下了一个错误的判决,发现错误而作的一个裁定更正-->可抗告救济
我也只是初学者...应该是这样吧...^0^~~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6-10 16:07 |
fafay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判决更正---§232第3项已新增<驳回更正声请之裁定>得为抗告

目的系为了平衡当事人权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6-21 03:2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0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