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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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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法绪-法律解释
下列何者并非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
(A)大法官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文义解释

答案是(A) 但是原因何在...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霞客) | 理由: 这个很明显 a的性质 跟 bcd 不一样 有时选择题要靠点技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7-03 22:53 |
down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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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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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认知当中历史解释、体系解释、文义解释是大法官会议所用的解释方法,而解释法律的机关就是大法官会议,如果他用大法官会议来解释的话那不是有点奇怪吗?那不就是我说了算的一种了吗?再加上,大法官会议的组成分子都是老学者,大都各有己见,又怎会拿以前学者的见解来解释呢?
故大法官会议解释并没解释法律的技术方法,以上是我个人的见解,不一定正确啦!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7-03 23:33 |
dream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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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认为选项之差别,用凯尔森之法律位阶论之理,即可判别其属性级别之不用,宪法→法律→命令,即可看出其间之差别,且法律之衍生乃根源于宪法基本大纲之订定,实有其不同之处。


功盖三分国,名成八阵图。
江流石不转,遗恨失吞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09 1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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