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39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游戏骐子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1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巨匠电脑以保留条款单方面改变定型化契约内容
我也是巨匠的学员,已经有两、三年没有去了。看了昨天的苹果日报的报料,才知道巨匠电脑单方面改变定型化契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一任悠游的骐子
不愿被人摆布
只想要走自己的路
即使最后被封杀
也是自己所选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7-25 13:30 |
swwad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也想知道...... 表情
又是这种烂招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25 13:46 |
游戏骐子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1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苹果日报内容
 

蒋小姐说,巨匠电脑契约订了保留条款(红框处),业者以此调降会员权益,遭消费者抱怨。
图片: 1 / 1
巨匠电脑终身课变1年
会员:作法不合理 业者:按契约调整


巨匠电脑在白金卡会员契约中,订了「保留条款修改权益」的条款,日前更依据此,修改契约、删减会员权益,遭到会员投诉「作法不合理。」巨匠电脑说,他们是按照契约调整会员权益内容,并未违法。消基会董事张智刚律师则表示,业者变更的契约内容对消费者权益已造成重大损失,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无效。报导.摄影╱投诉组




蒋小姐2月申办巨匠电脑白金卡,享有终身会员权益。上个月,她去上课时,发现白金卡会员权利遭到修改,原本同一软体同版本的课程,如Office 2007课程,白金卡会员只须缴一次讲师费,日后业者再开相同课程,可免费上课,没有时间限制。
蒋小姐说,但新规定却改成,同一软体可不限版本修课,却有一年的限制,如Office课程,在一年内,可同时修Office2007课程,或Office XP课程,可是一年后要再上Office课程,须重新缴费。她抱怨:「以前有开课就能一直上,现在却只能上一年,根本不公平。」





蒋小姐说,巨匠电脑未经消费者同意变更白金卡会员的权益,令人十分不满。

业者不排除给缓冲期
巨匠电脑行销企划部经理蔡淑惠表示,在双方签订的契约上有注明,巨匠电脑保留条款修改权益,巨匠本来就有权调整、修改契约,且巨匠也有在网站上公告变更的条款内容。她说:「许多业者签订契约时,也都订有保留条款,我们并无违法。」针对会员的意见,巨匠会再内部讨论并做调整,不排除会提供缓冲期。
「那他们(指巨匠)不是可以随随便便就修改契约?」蒋小姐不满的说:「这样对消费者太没保障了!」



消基会:可要求退费
消基会董事张志刚律师表示,业者可在契约中订定保留条款,但前提是不可影响消费者的权益。他说,巨匠电脑将会员重复修课的期限减少至一年的做法,已涉及会员重大权益的变更,应取得消费者同意才可做契约更改,巨匠自行公告实施,明显违反《消保法》公平互惠的原则,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无效,或向业者要求退费。
台北市消保官盛钰说,巨匠电脑透过终身会员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却又更改契约,业者应提供适当的补偿或缓冲时间,建议蒋小姐向消保官申诉,电话1950。



申办会员卡注意事项
◎签约前,要求审阅契约内容。
◎应先了解会员权利、义务、限制等内容,再签约。
◎契约中若有不合理条款,可与业者协商。
◎业者的口头承诺,应加注在契约中。
◎保存相关广告、文宣,以作为日后发生争议时的证据。
资料来源:台北市消保官盛钰、《苹果》资料室


一任悠游的骐子
不愿被人摆布
只想要走自己的路
即使最后被封杀
也是自己所选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29 00:3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40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