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33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hoolee8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7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教各位大大
有關房屋租賃與乙方,乙方經甲方同意轉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7-08-08 15:45 |
weifan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鮮花 x19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hoolee88於2007-08-08 15:45發表的 請教各位大大:
有關房屋租賃與乙方,乙方經甲方同意轉出租予丙方,乙方因故終止租約,試問丙方與甲方之有無租約效力,倘丙方有意承接時其法律效率為何?

實務處理方式我不知道,所以無法回覆您^^"

在學理上,租賃契約屬債權契約,故有相對性

甲租房子給乙,故該租賃契約只存在甲乙間,雖然甲同意乙轉租予丙,但不能因此視為該租賃契約就存在甲丙之間

乙方因故終止租約,則甲乙間之租賃契約向後終止

甲同意乙轉租予丙,則乙丙間存在一租賃契約

若乙終止租約,而甲索回房屋,則丙可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倘丙方有意承接,在乙終止租約前可循債之移轉或與甲另訂契約解決之。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8-08 17:05 |
qualif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案系爭:債之相對性
故合法之轉租契約之法律效果,【甲方VS乙方】 【 乙方VS丙方 】各自獨立判斷法律關係!
(weifan版主「法律關係」解說粉詳細!太棒啦!跟王建民的申卡球一樣,球質重、會飄不易打、而且還會進好球帶!^^)
小弟就不再班門弄斧!
僅錦上添花提供淺見如后:
1、丙方(所謂的二房東之房客)先與乙方(二房東)終止契約,拿回押租金或擔保金!
  (1)萬一未到期之租金,業開立數期支票與乙方(二房東)也請記得取回!
        一般來說都會票據均會禁背(前開票據),所以應該不會有轉手問題!
  (2)若乙方(二房東)業將支票存入銀行代收,請記得拜託乙方請求託收之銀行改委
      (銀行託收之特別平行線EX:XX銀行親收)

2、請丙方(二房東之房客)與甲方(原屋主)另訂新租賃契約(俾免法律關係複雜化)
  且不要馬虎!不要原屋主說就按照以前(乙方)就好!萬萬不可!白紙黑字說清楚講明白比較安全!
  尤其是租賃目的係開店做生意,俾免剛投資下去成本未回收前,日後因租賃契約導致無法繼續經營!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8-08 22:32 |
yule3200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weifan於2007-08-08 17:05發表的 :


實務處理方式我不知道,所以無法回覆您^^"

在學理上,租賃契約屬債權契約,故有相對性
.......


好棒的回覆..果然是高手 ^^

你的法學素養
好好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7-09-01 01:0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94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