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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黑心法官

台灣 ~ 法官是否黑心 ~ 你來看

台灣的 ~黑心法官~ 良心有多黑 ? 看了下面判決就知道:

這是今年高等法院一個真實的終局判決,不得上訴之實例,

在整個判決理由中只引用一條法條,民法第482條,而民法

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

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是原條文,

但法官在判決理由中陳述:「就上訴人於94年6月23日起受僱

於何人言。所謂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2條之規定,係以約定

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

與報酬之契約,因此,判斷何人為僱傭契約之當事人,即應

以其間有無此約定為標準,易言之,願以自己名義,負此契

約所生義務,並享有此契約所生權利之人,始為僱傭契約當

事人,至於實際由何人出面訂約,何人支出報酬,均於認定

僱傭契約當事人無涉。」

敝人未研修過法律學分,在此煩請各大媒體刊登以請教立法

院立法委員諸公、各大學法學博士教授、全台律師公會各大

律師們,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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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02 1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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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黑心法官 ~ 何其多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0-09 0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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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至於叫黑心法官吧
版主除非有其他證據
如果當事人有不服
最後可以提釋憲來推翻終審判決
規矩就是如此
看王澤鑑老師
法官被他評的xx
從也不會叫他們黑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10-09 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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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叫黑心法官‧
似乎太沉重了點吧!

從版主大大發表的內容來看,
本案應有許多辯論的空間,
個人覺得這純屬法律見解的問題,
以本國法律之複雜,
除非太誇張的狀況,
要找出法條來支持自己的論點並不太難。

就本次主題論,
版主大大並未將案情敘述清楚,
即直接公佈判決結果,
讓人有點摸不著頭緒,
畢竟每個案子都有其獨特性,
光憑判決結果就想作出評論,
恐易失偏頗,
是否請版主大大再詳細說明一下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0-09 0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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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2樓


大法官的表現如同院長翁岳生,不敢解釋

悲愴的司法?怯懦的司法? 文 / 張學海

十月一日台灣的司法告別了翁岳生;正式迎接賴英照時代的來臨。賴英照能否讓台灣的司法振衰起敝?相信國人拭目以待。
  
媒體質疑翁岳生為何臨別才吐真言,大談司法被政治踐踏,他椎心泣血,痛苦萬分,說當前是政局最紛亂的時代,司法屢遭波及。翁岳生一吐胸壑鬱氣,但這樣臨去秋波的談話,似乎沒有引起司法人太多的同仇敵愾,反而被媒體批判似乎只是為了洗刷自己被輿論喻為太過「怯懦」的指責。在交接典禮上有司法同仁私下竊竊私語,認為翁岳生的話只顯露了悲愴,卻沒有為司法勇敢捍衛並指引出任何明路,無疑坐實了怯懦的批評。更何況最後仍然選擇在阿扁總統離開之後才嗆聲,即使退休還是沒有硬起來,令在場司法同仁深感遺憾。 然而翁岳生一向個性溫和,俗話說「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外界要求翁岳生臨去嗆聲似乎有點勉強....................閱讀全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09 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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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3樓:


法律條文是固定的,法官都可以扭曲顛倒解釋,且特別法優先一般普通法律法官都可以不遵守,何況大家不知道的實情,法官在前面違法扭曲顛倒解釋法律條文行為,早已為了他在裁判書中後面所做不實摘取陳述之導引,看裁判書的人根本無從得知,所以討論法律條文的應用與解釋比較來得客觀.

於此論壇開版,無非是希望在法理上取得公道或奧援,為自己和佰萬勞工權益仗言,將判決文號示出有何不可,---95.06.08(95)度勞上易字第125號

煩請個位能回到本文主題,回答與討論所提四個問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0-09 1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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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版主

剛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拜讀了閣下所提案件,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看完本案對於判決結果感覺並無不妥
整個案子光看閣下的陳述就已覺得對你非常不利,
更遑論對造方的陳證;
不論簽約當時的情況為何,
訂有該勞動契約且有書面為證是不爭之事實,
而簽約時相信你應該有拒簽的權利,
當然此時必須付出的代價就是可能拿不到這份工作,
這是你必須權衡的利害關係,
契約成立本就必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除非遭受脅迫或誘騙(當然你必須舉證)。

判決書中閣下陳述第(四)點提到急迫、輕率無經驗,
契約既已成立,
光憑上述理由恐怕不足以成為消滅或解除契約之要件,
法律不保障讓自己權益睡著的人,
如前所述,
簽約時就應主張自己的權益,
如談不攏那就不要簽,
不能簽了之後再來主張爭議,
那麼這在法理上亦恐未站得住腳!

至於民法第166條之規定,
其所謂『一定方式者』前提是『契約當事人約定』,
故你所謂『推定契約自始不成立』恐怕是斷章取義了,
詳全國法規檢所系統: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

&Lcode=B0000001

民法有關契約成立的精神,
著重在『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等二項要件上面,
當對方提出要約(提出契約書),
而你也承諾了(簽下名字),
此時即符合『當事人約定』之情況,
契約當然已經成立,
型式上是否親自約定並不重要,
這契約在法律行為上的效力是非常大的。

你一直強調勞基法,
縱觀所有事證,
與你有勞雇關係的是宜興公司,
而本案對造方為經濟部工業局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
與你並無勞雇關係(就本案所提事證看來只有16天的臨時關係),
在此情況下當然會敗訴,
因為你向並無勞雇關係的對造方請求勞基法上的權益,
請求權基礎本身就有問題,
建議你向宜興公司請求還比較有機會。

本人從事營建業多年,
與業主或協力廠商所簽之合約也不少,
合約糾紛當然也有,
勝訴與敗訴案件都曾碰過,
因此與法律結了點緣,
每個敗訴的案件損失金額都高達數佰萬元以上,
但我們不曾怨嘆法官,
到處罵法官黑心,
只恨自己簽約前不看清楚,
執行合約時沒能有效保護自己權益,
產生了瑕疵,
導致臨訟時提不出有力任證物證,
因而敗訴,
這要怪法官不如怪自己不努力保障自己權益,
就如前所提法律不保障讓自己權益睡著的人!

至於法官是否黑心,
我想可以從動機論來探討,
除非你能證明法官和對造方有任何掛勾,
否則我想不通法官為何沒事要維護對方,
別跟我講什麼官官相護這種籠統的概念,
官與官鬥的事(或互相推責)我看的更多。

相信大部份的判決多會有一方不服,
通常是敗訴的一方不服較多,
有時勝的一方也未必服氣,
這是人之常情,
結果不如預期就不爽,
所以才需要司法來判決,
如果雙方都心服口服,
那不就成了和解了,
不是嗎?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0-13 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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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高點法律討論區看到閣下PO了一模一樣的文,
引起廣泛討論,
看樣子你應該已在該版獲得答案了,
只是大家的答案並非你想要的,
你極為堅持自己的想法,
不論誰的看法你都無法參考接受,
或正面討論!

講來講去老是那幾個問題,
但我看許多人都已經很明白的回覆了,
基本上我認同『高點』裡面的高手們所提的看法,
他們都回答的很好,
但閣下卻視而不見,
還是重覆那幾句一直問,
就像有人問1+1=?
有人回答2
但提問人回覆還是1+1=?
就這麼沒完沒了。

PO文問答案,
我覺得你要的只不過是眾人的支持,
以證明司法真的不公,
來發洩自己敗訴的情緒,
而非真的去討論判決的結果,
我猜的沒錯吧,
否則你也不會這樣到處去點火了!

想想看為何沒有人附和你的論點?
如果好心幫你解答的人其論點基礎有問題,
相信一定會引起其他人的反擊,
可是我看大家的立場都還蠻一致的,
難不成你要說大家都不懂法律,
只有你最懂?
我想不是吧!
裡面絕對有很多值得學習的高手。

看到你在別的地方其實已經有解答,
突然覺得自己有點傻,
還花那麼多的時間回覆,
既然其他地方已經有了非常詳盡的討論,
那我認為本站應已無討論之必要,
請有心回覆的大大們先到其他地方看看。

高點法律討論區:『台灣 ~ 法官是否黑心 ~ 你來看 』
元照討論區:http://board.angle.com.tw/angle/board/board/show.asp?repno=2010

如有不足再予以回覆補充即可,
可避免像我一樣白作工,
而本人基於上述理由,
回應也將到此為止,
以避免無謂口水戰,
更避免在同一個地方兜圈子!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0-13 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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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懂民法立法解釋及民事訴訟程序怎麼走(指審理)...說再多開版大還是不了解的

誠如開版大已說"敝人未研修過法律學分"

卻又要問"請各大媒體刊登以請教立法院立法委員諸公、各大學法學博士教授、全台律師公會各大
律師們"此判決是否不公....@@"......

我也是去高點看了好多回覆才又把之前回覆的文給砍掉(我以為開版大已得到答案了!!!)


[ 此文章被weifan在2007-10-13 18:5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10-13 1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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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勞工委員會全國就業e網」站上應徵人廣告下 :

公司名稱 : 「經濟部工業局中壢工業區服務心」
公司負責人 : 林盛乾
聯絡人 : 張小姐
公司地址 : 中壢市東園路57號
勞保 : 有
行業別 : 政府機購
僱用期限 : 不定期契約
職業類別 : 小客車.計程車及小貨車駕駛員
職業通俗名稱 : 司機



判決書中 : 經濟部 勞工委員會就業服務站證實全國就業e網受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委託刊登.

「經濟部 勞工委員會全國就業e網」站上,政府機購全國就業e網站上如此白紙寫黑你會不相信嗎 ?


對上面各位抱歉,因高點回應者多,所以以那邊為主,煩請參考高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0-17 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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