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1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uchiahui51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刑法实例新闻>下下策 逐「卢」客 吃上刑责
中时电子报更新日期:2007/11/13 04:39 记者: 陈俊雄
 在高速公路上让乘客下车,进而造成乘客摔入沟中溺毙,如何论罪一度让检审伤透脑筋。最后承审法官抛开遗弃罪观点,以张文凯具有职业司机「身分」,而许某之死又和张姓司机迳自让他下车且未积极预防死亡后果发生有关,才会变更法条改依业务过失致死论罪

 许文定在高速公路上迳自下车、摔入沟中、溺毙,搭载许某的计程车司机张文凯,在许某下车后消极地未给予施援,虽已构成「帝王条款」之称的刑法「不作为犯」要件。问题是,接下来该用哪一项法条论罪?

 这宗乘客下车溺死水沟命案,和先前中和交流道女子强行下车遭撞死案最大不同点在于,前案女子强行下车时,驾驶根本无法在瞬间制止;但本案张文凯其实可以透过其他作为,避免死亡意外发生,他却采取离开现场的最下策,才会吃上刑责。

 从实务观点来看,张某消极不作为而致死可能构成三项刑责,分别是:本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违背义务之遗弃致死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遗弃致死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的「业务过失致死罪」。

 检方起诉要旨认为张文凯「遗弃无自救力之人,因而致人于死」,但此说到了院方却遭推翻,原因是,许某之死并非张文凯积极作为所致,而且无论是否为「无自救能力」者,在高速公路上行走都相当危险,和遗弃致死罪要件多有不合。

 另外,张文凯只想早早脱离喝醉酒乱「卢」的许某纠缠,并无积极犯意要把许某丢下车,以最轻本刑为7年徒刑的「违背义务之遗弃致死罪」,未免过于严苛。

 几经转折,最后承审法官以张文凯事后未在现场警戒、亦未报警处理而迳自离去,在「对可预见结果能防止而不防止」下,选择以「业务过失致死罪」判处5月徒刑并得易科罚金。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13 18:15 |
cb255652556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很不错的资料喔,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2-24 00: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2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