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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z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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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教考铨和行政法高手解惑?
今年退除役行政法三等行政法第16题:下列何者是对公务员的惩戒行为?1调外岛 2对政务官的免职 3调任低官等职务 4调任非主管职务。答案3。
1区分惩戒和惩处处分的因素为「法源依据」而非「处罚主体(即施罚者)」对吧?惩戒的依据为公务员惩戒法,但惩处的依据除了考绩法,还可依其他法令对吧?那我们怎知各选项的法源依据为何?

2选项四的「调任非主管职务」,就俸给上而言,原主管人员领的「职务加给」这个部分不就没得拿了,也就是自从调任非主管,就「减俸」了?还是公务员惩戒法中的「减俸」不是这样定义的,所以这不是公务员惩戒法中的「减俸」,也就不会是惩戒行为(处分)了。

3任用法中的「调任(包含升调、平调、降调)」不全都是指「职务上」的调任吗?有「身分上」的调任吗?如果有能否列举?而任用法§18条各项的「降调」:其中第一顶:除自愿外,不得调任低一官等职务,因为职务改变,因此身分也跟着降低,也因为身分降低,俸级也跟着降一级或二级,所以选项3是惩戒法中的「降级」。§18条第二项的「同官等内调任低职等职务」,是不是和第一项的规定不同,因为法条说:除自愿外,以调任低一职等职务为限,「均以原职等任用」...,这里的「均以原职等任用」是不是就代表了:虽然在同官等内调任低一职等职务,但是被调任人员的「身分上」不跟着调低,对吧?也就是被调任人员做得是低一职等的职务,但是他照领原来身分的钱 (俸级)。所以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说:任用法§18的第一项是依据公惩法的「降级」而仅能由公惩会为之;而第二项的同官等内调任低职等职务,由于仍以原职等任用,所以非「降级」,就算调任非主管,亦非惩戒法中的「减俸」,因此§18第二项也就不是惩戒处分了,是吗?如果不是惩戒处分,那是「仅」由主管长官所能为之的惩处处分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2-04 09:51 |
uu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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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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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个人感觉 你想的太复杂了选择题大约能明白就好

不然每一题都一定要把相关所有的问题都要精通 你会

念不完 因为行政法太大了 可以说没能有办法精通 只要

把握基本观念 选的出来就来 答案为何是3

因为那是那是降级 (撤休降减记申) 答案就是这样简单

本来就是惩戒的一种 我知道你也知道 其他就别让大脑

太可怜了~国考生 落榜过来人的经验 想太多念不完的人留

ps.这是我行政法的经验啦考铨的方面我就不懂了我不用考

所以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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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04 11:36 |
ze2900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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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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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sz1129于2007-12-04 09:51发表的 请教考铨和行政法高手解惑?:
今年退除役行政法三等行政法第16题:下列何者是对公务员的惩戒行为?1调外岛 2对政务官的免职 3调任低官等职务 4调任非主管职务。答案3。
1区分惩戒和惩处处分的因素为「法源依据」而非「处罚主体(即施罚者)」对吧?惩戒的依据为公务员惩戒法,但惩处的依据除了考绩法,还可依其他法令对吧?那我们怎知各选项的法源依据为何?

2选项四的「调任非主管职务」,就俸给上而言,原主管人员领的「职务加给」这个部分不就没得拿了,也就是自从调任非主管,就「减俸」了?还是公务员惩戒法中的「减俸」不是这样定义的,所以这不是公务员惩戒法中的「减俸」,也就不会是惩戒行为(处分)了。

.......


楼上大大说的很有道理喔!别想太复杂!
我想你是人事行政类科吧!
任用法,升迁法,保障法,俸给法4法牵连也比较容易搞混

其他回答如下:

Q1:区分惩戒和惩处处分的因素为「法源依据」而非「处罚主体(即施罚者)」对吧?惩戒的依据为公务员惩戒法,但惩处的依据除了考绩法,还可依其他法令对吧?那我们怎知各选项的法源依据为何?

※惩诫与惩处之法源依据:
  1﹒惩戒:依据公务人员惩戒法
  2﹒惩处:依据公务人员考绩法或服务法
※处分种类不同:
  1﹒惩戒:撤职、休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
  2﹒惩处:免职、记大过、记过、申诫。
※处分机关不同:
  →惩戒:为公惩会或主管长官,对所属9职等或相当9职等以下公务员
          之记过申诫主管长官可直接为之。
  →惩处:为公务员所属机关长官。

Q2:选项四的「调任非主管职务」,就俸给上而言,原主管人员领的「职务加给」
这个部分不就没得拿了,也就是自从调任非主管,就「减俸」了?还是公务员惩戒法中的「减俸」不是这样定义的,所以这不是公务员惩戒法中的「减俸」,也就不会是惩戒行为(处分)了。

※「调任非主管职务」:俸给上而言,原主管人员领的「职务加给」,因为没主
    管职务当然也就没主管职务加给啰。
※ 惩戒法减俸定义:是指依其现职之月俸减10%或20%支给。(现职ㄛ无职务调动)
※ 惩戒法降级定义:是指依其现职之俸给降一级或二级改叙(不是降低官职等级喔!很多人会误解)
    例如:荐任7职等科员本俸3级降为荐任7职等科员本俸2级。
※「调任非主管职务」并没有减俸,只是依他所调任较低的职务的官等职等或同
    官等职等非主管叙俸, 并且少了主管职务加给。他的俸给只是从原本职务变
    成所任较低职务的俸给等或同官等职等非主管叙俸。
    例如:荐任7职等科员任现职46000,被减俸10% =41400→ 减俸。
              荐任7职等股长被调任荐任7职等科员→ 只少了主管职务加给而已非减俸。

Q3:问题
  ※任用法第18条:是指『降调』与『限制调任』。
  ※升迁法第4条:是指调任中的『平调』与『升调』。
  ※所以两法必须分清楚,不然容易搞混。
  ※「降调」:除自愿外,不得调任低一官等职务。
    → 所以保障法第13条规定,公务人员经铨叙审定之官等职等应予保障,非依
        法律不得变更。
    → 如果依法予以降低官等,其原叙俸级如在所调任职务内有同列俸级时,叙
        同列俸给,如高于所调任职务职等最高俸级时,叙至年功俸最高级为止,
        其原叙俸级之俸点仍于照支。
    → 但在同官等内降调低职等职务,除自愿者外以调任低一职等之职务为限,均
        以原职等任用(如见任9职等科员降调以荐任8职等职务为限,均以荐任9职等
        任用)所以不变。
※ 但必须注意任用法的降级与惩戒法的降级规定不同。
  →惩戒法之降级、减俸是指公务人员任现职有违法、废弛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
    ※ 惩戒法降级定义:是指依其现职之俸给降一级或二级改叙
  →任用法是指依法降调低官等职等而言。(当然也形成类似惩戒效果)
    ※指降低官职等级而言。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7-12-04 15: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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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04 1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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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为撤职、休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
只有答案3是属于降级的规定。
其实很多情形都要以实例来判断,
所以很难一概而论的!

以上是本人的小小意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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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2-04 1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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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大大的帮忙,特别是ZE大大。不知道以下的结论正不正确,恳请指教:
⓪惩戒法中的
减俸定义:是指依其现职之月俸减10%或20%支给。(职务相同,只是钱拿少了。)如:荐任7职等科员任现职46000,被减俸10% =41400→ 减俸。
降级定义:是指依其现职之俸给降一级或二级改叙(不是降低官职等级喔!很多人会误解)如:荐任7职等科员本俸3级降为荐任7职等科员本俸2级,如本例中3级变2级。

⓪「调任低官等职务」:如原来为荐任官6等降为委任官5等。任用法中§18条的第一项,因为受保障法§13条规定,即公务人员经铨叙审定之官等职等应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变更。所以「调任低官等职务」,依大法官释字NO483解释,调任低官等职务虽非惩戒法中的降级、减俸,但实际上类似降级、减俸的惩戒效果。

⓪「调任非主管职务」是指荐任7职等股长被调任荐任7职等科员(职务异动了:股长→科员)。并不是减俸,只是依他所调任较低的职务的官等职等或同官等职等非主管叙俸(改叙), 并且少了主管职务加给(少职务加给,非减俸)。


⓪「调任低官等职务」的降级与惩戒法的降级规定不同:
→惩戒法之降级、减俸是公惩会依公惩法对公务人员有违法、废弛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所为之处分。
→任用法是指主管长官依法(指法规,主要以考绩法、服务法为主,意即可能依其他法规)降调低官等职等,形成类似由公惩会所为的惩戒效果。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2-04 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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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sz1129于2007-12-04 17:09发表的 :
感谢各位大大的帮忙,特别是ZE大大。不知道以下的结论正不正确,恳请指教:
⓪惩戒法中的
减俸定义:是指依其现职之月俸减10%或20%支给。(职务相同,只是钱拿少了。)如:荐任7职等科员任现职46000,被减俸10% =41400→ 减俸。
降级定义:是指依其现职之俸给降一级或二级改叙(不是降低官职等级喔!很多人会误解)如:荐任7职等科员本俸3级降为荐任7职等科员本俸2级,如本例中3级变2级。

.......


大致上就是这样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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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自己太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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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04 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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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们的说明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27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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