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8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lack-poke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问法绪题目
不好意思.现在才问法绪的题目.
因为我考的太差了.有几题后来知道.有几题还是找不到.

麻烦大家.谢谢您们回答.
行政警察
第6题:依宪法增修条文.下列有关总统.副总统选举方式的叙述.何者错误?
d以得票过半数之ㄧ组为当选.
不知哪里有误?谢谢

第28题:甲向乙借钱并以其汽车设定质权给乙.那么.乙何时取得质权?
c甲交付汽车时d设定质权时
我选d物权登记. ?

第35题:下列何者不是股东权利?
b选举董事长d认购公司新股
答案是b.?

第46题:下列何者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意思机关?
a股东会b董事会
我选b但答案是a.?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29 20:13 |
we0935op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6题:依宪法增修条文.下列有关总统.副总统选举方式的叙述.何者错误?

我国的选制~没有绝对多数制...所以并非过半数才会当选~
目前选制为~相对多数制...你多对手一票...你就能当选~




第35题:下列何者不是股东权利?
依照公司法§208 董事会未设常务董事者,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互选一人为董事长,并得依章程规定,以同一方式互选一人为副董事长。


因为法条有点难找~我先用说的~董事会他是执行的机关~并非决策的机关.股东会他是决定公司要如何走的机关~股东会聚会是要把股东的意识让董事会知道~让董事会下去执行!并对股东负责.所以~这题答案是...股东会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8-01-29 21:19重新编辑 ]


解答仅供参考~小弟依旧在学习中...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29 21:07 |
black-poke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29 21:24 |
cb255652556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您.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1-30 05:37 |
jadegod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28题:甲向乙借钱并以其汽车设定质权给乙.那么.乙何时取得质权?
c甲交付汽车时d设定质权时
我选d物权登记. ?


我之前也犯过这种错误
我想开版大大是想到民法§758
不过它只适用于不动产的物权
因此答案应该是交付占有时

民法§758:设权登记-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不动产物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民法§885:设定质权之生效要件
质权之设定,因供担保之动产移转于债权人占有而生效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1-30 11: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8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