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8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lack-poke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問法緒題目
不好意思.現在才問法緒的題目.
因為我考的太差了.有幾題後來知道.有幾題還是找不到.

麻煩大家.謝謝您們回答.
行政警察
第6題:依憲法增修條文.下列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方式的敘述.何者錯誤?
d以得票過半數之ㄧ組為當選.
不知哪裡有誤?謝謝

第28題:甲向乙借錢並以其汽車設定質權給乙.那麼.乙何時取得質權?
c甲交付汽車時d設定質權時
我選d物權登記. ?

第35題:下列何者不是股東權利?
b選舉董事長d認購公司新股
答案是b.?

第46題:下列何者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意思機關?
a股東會b董事會
我選b但答案是a.?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29 20:13 |
we0935op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6題:依憲法增修條文.下列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方式的敘述.何者錯誤?

我國的選制~沒有絕對多數制...所以並非過半數才會當選~
目前選制為~相對多數制...你多對手一票...你就能當選~




第35題:下列何者不是股東權利?
依照公司法§208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因為法條有點難找~我先用說的~董事會他是執行的機關~並非決策的機關.股東會他是決定公司要如何走的機關~股東會聚會是要把股東的意識讓董事會知道~讓董事會下去執行!並對股東負責.所以~這題答案是...股東會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8-01-29 21:19重新編輯 ]


解答僅供參考~小弟依舊在學習中...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29 21:07 |
black-poke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29 21:24 |
cb255652556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您.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1-30 05:37 |
jadegod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28題:甲向乙借錢並以其汽車設定質權給乙.那麼.乙何時取得質權?
c甲交付汽車時d設定質權時
我選d物權登記. ?


我之前也犯過這種錯誤
我想開版大大是想到民法§758
不過它只適用於不動產的物權
因此答案應該是交付占有時

民法§758: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885:設定質權之生效要件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1-30 11:1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5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