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高雄灯会摄影比赛简章 下载报名表 一、主 旨:为缤纷闪亮的高雄灯会留下美丽纪实。
二、主办单位:高雄市政府建设局、新闻处。
三、承办单位:高雄市摄影学会。
四、摄影主题:以呈现灯会筹备过程、参观人潮及活动现场景观、灯饰之美或灯会主灯展演等。
五、活动日期:97年2月16日(六)~3月2日(日)。
六、作品规格:作品一律以长边18吋为准的彩色放大照片,不得装裱、格放、加色、任何形式之合成及
画线,连作不收。
七、摄影方式:一般相机及数位相机皆可参赛。
八、简章索取:高雄市政府立即处理中心、新闻处(高雄市苓雅区四维三路2号1楼、2楼),或上新闻处
网站下载。
(
http://kcginfo.kcg.gov.tw )或高雄市摄影学会 (高雄市前镇区民权二路357号11楼之3)。
九、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7年3月14日止。(以邮戳为凭)
十、收件地点:高雄市摄影学会 (高雄市前镇区民权二路357号11楼之3)。
十一、评审方式:由主办单位聘请摄影专家于97年3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时在高雄市政府新闻处3楼多媒
体简报室公开评审。
十二、奖 项:
金牌奖一名 - 奖金新台币参万元,奖牌乙面
银牌奖一名 - 奖金新台币贰万元,奖牌乙面
铜牌奖一名 - 奖金新台币壹万元,奖牌乙面
优 选五名 - 奖金新台币伍仟元,奖状乙张
佳 作二十名 - 奖金新台币参仟元,奖状乙张
入选奖三十名 - 奖金新台币贰仟元,奖状乙张
十三、附 则:
(一) 金、银、铜牌,每人限得一奖,累计奖金超过13,334元依法扣缴15%所得税。
(二) 作品须为本人作品,不得有冒借、抄袭、拷贝、仿冒之行为,违者遭受检举则将公布取消其参赛资
格,并追回奖金,遗缺不予递补。
(三) 作品须于背面浮贴参加表(可影印使用),否则不予以评审。
(四) 参赛作品若未达评审水准,奖额得予从缺。
(五) 得奖者:
1. 一般相机须交付原稿底片;数位相机须交付原始数位档,图档画素必须达实际600万画素
(300dpi 3000×2000)以上,档案格式必须以TIF档或BMP档为主,凡未交付者,取消得奖资格。
2. 得奖者必须提供本人邮局或金融机构之帐号,奖金统一由主办单位以汇款方式存入得奖者之帐户。
(六) 基于宣传需要,主办单位(或高雄市政府)对得奖作品有权在报章、杂志、媒体或刊物发表、印刷
或在公开场合陈列或展览,不另给酬,得奖者不得异议。
(七) 作品恕不退件。
(八) 参加本比赛视同承认本简章之各项规定。
下载报名表 http://2008khl.cts.c...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