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0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cott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契約無須明訂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
B人民給付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C雙方給付不一定相當
D不得替代行政處分之作用
答案:A


D『不得替代行政處分之作成』..........是對的

但下面法條說可以替代嗎........很矛盾???

行政程序法136: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137第二項: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2-23 16:49 |
s81244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鮮花 x2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百三十七條 (雙務契約之特別要件)
三民出版小六法(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應符合之規定)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第一百三十六條 (締結和解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 此文章被s812445在2008-02-23 22:0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02-23 21:53 |
cb255652556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很不錯的資料喔,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2-24 00:15 |
jerry_23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這題的正確答案
是否應該是B...不是A
經過上述解釋後
我怎麼想都不覺得答案是A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2-28 19:04 |
utslam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在下也覺得應該是B才對
行程法第137條就是說這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2-28 19:1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6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