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70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mjlmjlmj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小品] [分享] 六星級的愛情
[分享] 六星級的愛情


「六星級的愛情」,講究的是「等量齊觀」的愛情。

在質量上不但是雙方能夠以同等的愛回報彼此;

你喜歡付出的方式,正好是對方樂在其中的對待,

而對方回報的方式,恰巧也是自己想要的。



是她先提出的,「好久沒去KTV了,最近很想唱歌!」市區裡一家號稱「六星級」的KTV開幕半年了,愛唱歌的她卻還沒有去過。



「好啊!」他聽進去了,但沒有立即的行動。



過了幾天,閒暇時他們約會去吃飯、看電影,但他一直沒有主動安排去KTV唱歌。她心裡納悶,於是問他:「是不是因為你上個星期才和同事去KTV唱歌,所以暫時還不想去?」



「沒有啊。隨便啦。我們還是可以去啊!」語氣裡的不置可否,表露無疑。



她不想勉強他。否則,就算去唱了,雙方也覺得無趣。但是,萬萬沒想到,隔天深夜她就接到他的電話:「嗨!阿凱他們約我去那家六星級的KTV唱歌,這麼晚了,妳應該不會想要去吧。」



聽了他的說辭,她真的不知道該高興、還是生氣。



該高興的是:他還算了解她的作息型態,根本不可能為了唱歌這種玩樂的事情熬夜。而且,他和酒肉朋友外出鬼混之前,特別地打電話來向她報備,至少表示他很尊重她。



該生氣的是:明明是她先提出要去唱KTV,等了一個星期都沒去成,為什麼是一些不相干的朋友比她先輪到。



◎有時間多陪伴對方,若沒時間陪伴至少別做令對方傷心的事



為了維持風度,她按捺住心中的怒火,改以不置可否的回敬他:「沒有啊。隨便啦。既然你那麼想去,就去吧!」除此之外,她不知道自己還能說些什麼。



「喔,」向來粗心大意的他,居然也發現了,「聽起來,妳好像不太高興。」



「沒有啦,祝你玩得愉快。」



「好啦,妳早點睡。」



掛上電話,她抱著枕頭痛哭一夜。最令她感到不可原諒的是:他明明聽出她不悅的語氣,竟然還是狠心地把她一個人孤零零甩在墨黑的深夜裡,和他的狐群狗黨去唱歌,完全不顧念她落寞的感受。



她真正期望的是:他願意自動放棄這一次和朋友去唱KTV的機會,並且主動約她週末去唱歌。正如同她也經常犧牲和姊妹淘們的聚會,為的就是陪他看一場電影。



愛,是什麼?愛,到底是什麼?不就是有時間多陪伴對方,若沒時間陪伴至少別做令對方傷心的事,不是嗎?仔細想想,她很愛他,他也愛他。但為什麼這份愛情,進行得如此艱難?究竟是她自己吹毛求疵,還是對方不夠體貼呢?



她閱讀過我在雜誌上發表的一篇小說作品《歡唱悲歌》,裡面提及一段電影紅磨坊的經典對白:「世間最美的事,莫過於愛一個人,能夠得到對方以同等的愛回報!」所以特別問我這個問題:「為什麼彼此相愛,卻仍在過程中感覺到極深沉的悲傷。」



◎「等量齊觀」的愛情,才足以稱得上是「六星級的愛情」



在我的觀察裡,她想要得到的是一份「六星級的愛情」。所謂「六星級的愛情」勢必比「五星級的愛情」來得困難。理所當然地,因為困難,所以可貴。因為可貴,所以高檔!



「六星級的愛情」裡的境界,不但是「愛一個人,能夠得到對方以同等的愛回報!」同時是以對方喜歡的方式回報,而對方喜歡回報的方式,正好也是自己想要付出的方式。換句話說,「等量」還不夠,還要「齊觀」!是的,「等量齊觀」的愛情,才足以稱得上是「六星級的愛情」。



愛情,沒有那麼簡單!不光是「我愛你」、「你愛我」就夠了。彼此願意真誠相待,只不過是愛情的一個最底層的基礎,談不上是什麼高尚的境界。「六星級的愛情」講究的是「等量齊觀」。不但在施與受之間,兩人有相對的能量可以互動;更重要的是互動的過程中,雙方都覺得是一種自在的享受。沒有絲毫刻意、完全不必勉強。而美好的施與受,不只是內容上的投其所好而已,還要講究方式和時機。



我有一位女性朋友很愛吃魷魚羹。她的男友常常千里迢迢送來她最愛吃的那家魷魚羹,但多半是她剛剛用餐完畢的時間送到。哭笑不得的她告訴我:「誠意感人,但遺憾更多。」如果他願意早一點出發,或早一點通知她,相信會一切會很完美。



「五星級的愛情」和「六星級的愛情」差距不大,但就是因為差了那麼一點點,彼此看到很多誠意,卻仍遺憾不已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35278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4-12-31 12:3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59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