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7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atrina060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20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阴雨][恶心] 为婚献身 男友跑了告他性侵
为婚献身 男友跑了告他性侵                                    
女基督徒守身如玉
〔记者何瑞玲/北县报导〕诈术性交?圣经谴责婚前性行为,基督徒因此被灌输婚前不能有性行为,艺人寇乃馨也曾直言自己是基督徒,反对婚前性行为;但台北县有位冯姓女子因信基督教,拒绝与男友上宾馆,后来男友应允娶她,两人才发生性关系,事后还汇款资助男友,没想到男友事后避不见面,她认为受骗人财两失,控告男友性侵。但检察官认为,性关系是冯女点头同意,男友没有胁迫,因此不起诉。
男友允婚 发生性关系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9条第1项为「诈术性交罪」,内容指「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为性交者」是为诈术性交。冯女认为,前男友李姓男子佯称会与她结婚,使她误信自己会成为男友的配偶才同意发生性关系,事后李声称财务困难,她也多次汇款帮忙,但汇了钱后李却避不见面。
冯女自认与男友交往3年,最后却人财两失,前男友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的「诈术性交罪」,因此向警方报案,李到案后否认性侵、也无骗婚,警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办。
检方受理后传唤李到案,调查后认为,冯女指控前后汇款46万元资助李,但出示的汇款单及调阅冯女的帐户资金流向发现,冯女仅汇钱资助李7000元,根本未有其指控的46万元那么多。
不算诈术性交 不起诉
检方认为,所谓「诈术性交罪」意指施用诈术使男女误信自己为对方的配偶而为性交,意即被害人(不管男、女)在性行为发生为已婚状态,是因对方施用诈术而误以为对方是自己的配偶,才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的要件与冯女指控的骗婚性交行为不同,又李未用暴力、胁迫手段,因此难认有性侵罪嫌,侦结不起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4-02 11:49 |

首页  发表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133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