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45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redisblu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各位幫幫忙想辦法
我朋友在經營 租箱寄賣 類似格子趣
遇上了麻煩,想請大大們幫忙想辦法

他出租兩格格子給一位大陸人
沒想到那大陸人有賣仿飾品
我朋友最近才知道
因為警察來搜索了
警方帶該產品品牌的老闆帶來確認
證實有一部份是他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4-13 20:05 |
jesscomemall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0.0


[ 此文章被jesscomemall在2011-04-16 22:0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8-04-16 18:10 |
269554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說實話,我真的不知道租格子是什麼!!!!
還特別去搜尋了一下   表情 表情

法律上--應該檢警去證明你朋友有罪
事實上--接著,要我朋友找證據,下次出庭

租格子這部分有沒有契約 我不太清楚
但商標法第82條規定  明知......而販賣...而陳列....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解套的方法 就是你朋友不知那是仿冒的
如果以客觀的一般標準去看  都認為是仿冒的
那就.......
接下來就是證明你們只是承租人   把資金往來
的紀錄提供一下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4-17 03:59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檢方證明你的朋友是賣仿牌
其可能證明方法是
1、 物品在貴店中陳列
2、物品在貴店中銷售(貨物交付及收款)
3、經品牌人員確認為仿牌.(有一張證明書)
4、你朋友的筆錄
..........
你朋友反駁的唯一機會就是沒有賣仿牌的故意.
如何證明沒有故意,就必須下功夫了.(此部分,可看我之前在此的三個主觀如何證明的問題討論)
1、平時接受格子出租的租約中有無載明,不管品牌的事.只管出租及交貨取款.費用如何計算.
2、提供租戶之資料,由警方去查證.確僅是出租.
3、事後來說,針對品牌有無仿冒一事,屬專業,貴店一來租約有說不管此事,二來營業項目只是收租金等服務費用.又沒有賺價差.(舉會計帳可證)而且不是進貨品的成本價,及出售的標售價.
4、以上若無法舉證證明時,再找其他的事證證明自己不知是仿牌. 


[ 此文章被柏檜在2011-04-17 08:38重新編輯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7 08:3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另外,案發後,與承租人之間的往來(如告知其係仿牌)(貨已被沒收)(不付貨款)並要求付貴店損失等等足以佐證,確非事前知情.
.........
最後,若無前科,本罪是輕罪可易科罰金或沒有前科可以緩刑.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7 08:45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檢察官問:
販賣價格與真品落差這麼大,你會不知道那是仿冒的嗎?
全新的真品可能放在這種地方賣嗎?


用常理來推論「未必故意」
(尤其是知名品牌)
你朋友要能免責?我看很難!
就算沒有抽成,還是可能成立幫助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19 14:0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4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