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4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jjffack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哥哥帮弟弟做保,但弟弟可能还不出钱了,怎么办?
若兄为弟做保,但弟有可能于今年八月起还不出钱,要如何处理以下的问题。
1.除了做保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30 23:04 |
love38d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您的第一项,在自保方面,我的看法是你只能叫弟先还部份给你。
如果你真要保住房子,看你弟还欠银行多少先还钱给银行,该抵押权消灭,房子就会保住,你之后再叫你弟还钱给你 表情
不过我没有这方面实务经验,还是请教其他大大看是否有更好的办法。

第二项 根据最修法民法第879条
为债务人设定抵押权之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或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权时,
该第三人于其清偿之限度内,承受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债权”。但不得有害于债权人之利益。
  债务人如有保证人时,保证人应分担之部分,依保证人应负之履行责任与抵押物之价值或限定之金额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担保债权额少于抵押物之价值者,应以该债权额为准。
  前项情形,抵押人就超过其分担额之范围,得请求保证人偿还其应分担部分。

.......也就是说如果你或妻不是保证人、连带保证人这两者身份的话,而只是你的房子被抵押, 顶多你的被抵押的房子本身被拍卖而已,拍卖的钱还债,该抵押权已消灭,与你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无关。
如果房子拍卖价金高过债权,也就是多出来的钱,你要记得向保证人要。


[ 此文章被love38d在2008-05-01 00:0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30 23:41 |
flyghost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7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个人是觉得
因为兄不仅是提供抵押物做担保外,尚及于为其弟做保~~
当弟无法还钱的时候,债权人不管是先实行抵押物取偿
或是对债务人财产执行无效果时,转向保证人求偿,都是债权人拥有选择权
(不过弟既还不出钱,可能对其财产强制执行也不会有效果的)
就抵押物而言,仅须就抵押物价值的限度内作担保
而就保证人而言,则须就保证人的全部财产负无限担保责任喔~~表情

兄的部分~~~兄的自保方法,视债权人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而定
1.若债权人实行抵押权的话(这对债权人最方便,只需取得拍卖裁定即可为之)
兄可能可以选择的方式,就是"帮弟还钱"使债务消灭进而涂销抵押权
脱产是没用的~~因为抵押权有追及效(民法867条)
2.若债权人时先对保证人请求的话
则保证人可主张民法745条的先诉抗辩权,主张应对债务人财产执行无效果时,
始可转向保证人求偿,不过也只是拖时间而已,但若是向银行借款时
银行多会约定抛弃民法745条的先诉抗辩权~~故
兄可能可以选择的方式,就是"帮弟还钱",或是就非法途径而言就是"脱产"

当兄代弟清偿完后,抵押人可依民法879条第1项,保证人可依民法749条第1项
兄即可承受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弟)之债权~~~
惟本案例中无民法879条第2项及第3项的适用,因为抵押人与保证人均为同一人

兄妻的部分~~~
因为兄妻并非提供自己的不动产为担保,亦无做保,故仅需划分好界线
基于个人责任原则,本来就跟兄妻无关~~~~但~~~~
不管有无要帮兄还钱都是一样的,记住不要做傻事
因为若是在法院上和解的时候
法官或对方常会诱拐您(兄妻)做债务承担,或是同意加入和解的表示
此时作成的和解即有执行力(民诉380-1),可对兄妻强制执行喔~~ 表情

未成年之子的部分~~~
只要不发生继承的事情,根本也不会有何关系
就算发生了,也有民法1148条及民法1153条限定责任的适用


嗯嗯~~~应该是这样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01 01:07 |
jjjffack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谢谢大大们提供的建言,赶紧去处理~~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5-01 13:51 |
love38d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flyghost大大说的很详细呀 表情
债务连带承担确实是银行为保债权人所使用的手段
小的也记住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01 17:2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1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