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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行政法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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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cr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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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问行政法一题
甲登记参加立法委员选举,
经中央选举委员会审查,
以其学历不合规定未准其登记参选,
甲不服得提起下列何项诉讼,循求救济?
1.确认违法诉讼
2.确认法律关系存在诉讼
3.课以义务诉讼
4.撤销诉讼
请问大大们,答案应是哪个呢?
(因觉得课本答案有错,希望能有人帮忙确认,感激...)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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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5-02 09:57 |
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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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觉得是撤销之诉 请问课本答案呢 有考选部的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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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05-06 00:54 |
nacre1000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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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本答案是撤销之诉,
但我觉得应是课予义务之诉耶....
因其为否准之处分,不是应请求给予核准之处分吗?
还是该解为负担之处分?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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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5-08 12:58 |
nanami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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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考选部的答案也是撤销诉讼
立法委员选举并没有学历的限制
所以这是违法的行政处分
为行政诉讼法第四条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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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8-05-16 10:53 |
pony889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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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答案应该为撤销诉讼。
一、依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违法行政处分,认为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经依诉愿法提起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诉愿逾三个月不为决定,或延长诉愿决定期间逾二个月不
为决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二、同法第5条规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对其依法申请之案件,于法令所定期间内应作为而不作为,认
为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损害者,经依诉愿程序后,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请求该机关应为行政处分
或应为特定内容之行政处分之诉讼。(课予义务诉讼)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对其依法申请之案件,予以驳回,认为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违法损害者经
依诉愿程序后,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请求该机关应为行政处分或应为特定内容之行政处分之诉讼。
因为该题意系为撤销其资格不合之行政处分,而非应做为而不做为,或依法申请之案件,予以驳回,
所以本题答案为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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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5-16 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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