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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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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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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限定继承的题目,请帮忙:)
1.甲男乙女为夫妻,育有三子,分别为A.B.C均未婚,甲名下有不动产价值1500万,亦负债3000万。今甲死亡,A依法抛弃继承,B表示为限定继承。请问乙.B.C各继承多少遗产?

2.甲男乙女为夫妻,育有三子,分别为A.B.C均未婚,甲名下有不动产价值3000万,亦负债1500万。今甲死亡,A依法抛弃继承,B表示为限定继承。请问乙.B.C各继承多少遗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8-05-16 20:42 |
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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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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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4条:
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
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前项限定之继承时,其他继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
一、于为限定继承前,已为概括继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所定期间。
为限定之继承者,其对于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

乙、C因为B为第1154条第2项之故,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
第1题因为第1154条第1项: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
因为负债大于遗产,所以乙、B、C无从继承遗产

第2题遗产扣掉负债剩1500万遗产!
第1144条(配偶之应继分)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依第1144条第1款所示,乙、B、C平均分得500万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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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深谢您的资料提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16 23:46 |
scott22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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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17 16:33 |
粉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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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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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负债大于遗产
所以乙、B、C若无抛弃继承
则须继承负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5-27 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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