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14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下列何者不可向司法院大法官声请释宪?
下列何者不可向司法院大法官声请释宪?

Ans: 监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6-20 18:28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还有两题



1. 下列何者不可向司法院大法官声请释宪?
A. 中华民国总统任命司法院大法官知程序有疑义
B. 总统府秘书长对总统府预算的执行有疑义
C. 高雄市议会
D. 云林县

请问这里A可以声请释宪是因为他代表中央机关吗
还是总统是以人民的角度去声请?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声请解释宪法:
一、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因行使职权
  与其他机关之职权,发生适用宪法之争议,或适用法律与命令发生有
  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党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
  定程序提起诉讼,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抵触
  宪法之疑义者。
三、依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之声请,就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
  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触宪法之疑义时,得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
声请解释宪法不合前二项规定者,应不受理。


另外还有一题,

2. 法官于审理诉讼案件时,认为应适用的法规命令抵触法律或宪法:
A. 仍应予以适用
B. 停止审判诉讼程序,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C. 得说明理由拒绝适用
D. 请该法院所属之最终审级法院予已裁判

Ans: (C) 得说明理由拒绝适用

可是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第五条不是说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对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确信有抵
触宪法之疑义时,得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

但之前看到板友不知道在哪篇回答说
是法官发现法律违宪时,无权迳行拒绝适用,但可声请释宪

那这样的话到底第2题答案是不是C呢? 为什么呢?
第1题总统又是以什么身分声请释宪呢?

谢谢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6-20 21:21 |
lfu70021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s8910326于2008-06-20 21:21发表的 :
还有两题

1. 下列何者不可向司法院大法官声请释宪?
A. 中华民国总统任命司法院大法官知程序有疑义
B. 总统府秘书长对总统府预算的执行有疑义
.......

第一个问题
先说明一般民众的法定声请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七条分别就人民声请解释宪法及声
  请统一解释的要件有所规定:
  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人民、法人或政党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
  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
  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得声请解释宪法。
  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人或政党于其权利遭受
  不法侵害,认确定终局裁判适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见解,与其他审判
  机关之确定终局裁判,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者。
  」得声请统一解释(第一项第二款前段),「但得依法定程序声明不服
  ,或后裁判已变更前裁判之见解者,不在此限。」(同款但书),「前
  项第二款之声请,应于裁判确定后三个月内为之。」(第二项)。

如此说来 A.并非是以民众身分声请

第二个问题
先参考下列释字...
释字371
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宪法第八十条定有明
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应以其为审
判之依据,不得认定法律为违宪而迳行拒绝适用...
相关释字参照 572 590

释字216
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宪法第八十条载有明文
。各机关依其职掌就有关法规为释示之行政命令,
法官于审判案件时,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据法
律,表示适当之不同见解,并不受其拘束,本院释
字第一三七号解释即系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机关所
发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审判上之法律见解,
仅供法官参考,法官于审判案件时,亦不受其拘束。
相关释字参照 137 406

可得知 各级法官 依法律独立审判...
固不得拒绝适用法律,但不受行政命令之拘束...
因此可分两种情形
对于法律...不得拒绝适用,但得停止诉讼声请释宪(NO371 572 590 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参照)
对于行政命令...不受拘束,得迳行拒绝适用,亦得停止诉讼声请释宪(NO137 216 406 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参照)...
个人的见解...或许两个答案都可以...
但如果硬要说 要"确信"有抵触 的话...我也无言吧 ^^"
还是优先选C吧
此外,我国违宪审查专属于大法官,各级法官皆不得对于法律或行政命令违宪宣告.


有关监察委员这题 可否将完整的题目告知...最好也附注哪年考 哪份考卷 题号...


[ 此文章被lfu700215在2008-06-21 08:33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6-21 08:26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非常谢谢你的解说
这样我就了解了

监察院那题是近几年的法绪考题
不过我已经忘记在哪里了
等我找到会补上来

我想应该是监察委员不能以个人身分提出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6-21 12:49 |
gaoshihu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好知识...学到哩!!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8-10-29 19:4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27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