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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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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客體錯誤(已有詳解)

甲欲殺害乙家之猛犬,恰巧乙之兒子在自家庭院做狗爬狀遊玩,甲將乙之兒子誤當猛犬而將其射殺,此種情形,在學理上稱為何種錯誤?
A 行為錯誤
B 客體錯誤
C 打擊錯誤
D 方法錯誤

第二題參中央警察大學96年警佐班第27期第2類入學考試第六題答案是B


我找到自身的根據(行為錯誤)
學界亦有學者(林山田、林東茂、陳子平)認為客體錯誤非錯誤,甚至無區別之必要
 

客體錯誤非錯誤
 

錯誤,乃泛指行為人主觀的認識與客觀存在或發生的事實不相符合而言1。錯誤分為構成要件錯誤與違法性錯誤,前者乃事實面錯誤,後者則為法律面錯誤,學界將客體錯誤歸類為前者。構成要件錯誤,乃指行為人於行為時因為主觀並未認識不法構成要件所明定的客觀構成犯罪事實,致其在主觀上認識的內容與客觀的犯罪事實不相符合而言2。亦即指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構成要件事實與現實發生之客觀構成要件事實不一致之情形3。綜前述,構成要件錯誤係指行為人行為時,其主觀所認識之事實,與客觀所發生之事實不一致。

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的同一性錯誤。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的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的客體不相一致而言4。於客體錯誤之情形,德國就保護法益觀點,以構成要件等價客體錯誤與構成要件不等價客體錯誤為判斷之基準,若等價,不阻卻故意,反之,則阻卻故意 ; 日本多數說則以具體符合說為判斷之基準,若行為人認識之事實與發生之事實,具體上不一致者,即阻卻故意5,反之,則不阻卻故意。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構成要件故意,其判斷的關鍵時間點乃在於行為之時,亦即故意必須在行為當時存在者,始有構成要件故意可言6。是以,行為人行為時,須對其行為客體認識到何種程度、範圍,始具構成要件故意,依多數說,以第271條殺人罪為例,只須認識行為客體為他人即為已足,無須進一步認識姓名、性別、職業、身高、體重等。簡言之,行為人行為時,只須對他人係其行為客體,既知且欲,即具殺人罪之構成要件故意。

於客體錯誤之情形,行為人行為時,其主觀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客觀所侵害之行為客體並無不一致之情形,故稱之為客體錯誤,似有不妥之處,且亦容易使初學刑法者掉入文字迷失之慘況。

再者,實無須以構成要件等價與否或認識具體一致與否,判斷行為人之主觀,而應回歸初衷,以行為人行為時之認識事實為判斷之基準。雖然以構成要件等價與否或具體符合說為判斷之基準,其結論雖與以行為人行為時之認識事實為判斷之基準相同,卻將過程複雜化,使初學刑法者掉入前述之慘況,而死命地背誦等價不阻卻故意,不等價阻卻故意 ; 認識具體一致不阻卻故意,認識具體不一致,阻卻故意。
綜上所述,於所謂客體錯誤之情形,應以行為人行為時所認識之客體,是否為其行為時所侵害之客體,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構成要件故意。至於行為人原欲侵害之客體,因行為人並未侵害之,無行為即無犯罪,是以,除有罰預備之外,實無必要再另行檢驗之。

以上參照
1林山田:刑法通論()增訂九版,395頁。
2林山田:刑法通論()增訂九版,396頁。
3陳子平:刑法總論()初版,177頁。
4林山田:刑法通論()增訂九版,400頁。
5陳子平:刑法總論()初版,180頁。
6林山田:刑法通論()增訂九版,273頁。


[ 此文章被desolate0在2008-10-20 23:5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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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感謝您的資訊提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8-10-20 10:41 |
m93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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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想不知道對不對
把加害者當成主體,受害者當成客體,就文義上是很容易解釋清楚的

如甲欲殺害乙家之猛犬,應該是要用射殺的
而甲將乙之兒子誤當猛犬而將其射殺,也是射殺的
在行為上是一樣,並沒有錯誤
而是受害者不同,也就是客體錯誤

如果行為錯誤對,那方法錯誤也應該對,打擊錯誤也可能會對喔
小弟淺見,參考參考就好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20 14:48 |
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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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m9300913於2008-10-20 14:48發表的 :
這樣想不知道對不對
把加害者當成主體,受害者當成客體,就文義上是很容易解釋清楚的

如甲欲殺害乙家之猛犬,應該是要用射殺的
而甲將乙之兒子誤當猛犬而將其射殺,也是射殺的
在行為上是一樣,並沒有錯誤
而是受害者不同,也就是客體錯誤

如果行為錯誤對,那方法錯誤也應該對,打擊錯誤也可能會對喔
小弟淺見,參考參考就好


我只能說:
人是主體非客體,這僅止討論於行為人主觀意識上之認識。
方法是怎麼殺,刑271殺人者分解後是殺人者殺了被殺的人,而殺有多種方式(方法)
打擊錯誤一般解釋成方法錯誤
至於,我會認為是行為,因學界亦有學者認為行為錯誤與客體錯誤並無區分之必要,時亦因客體錯誤乃行為錯誤之同一性產物

◆客體錯誤(目的物錯誤)與方法錯誤(打擊錯誤)之比較:
錯誤之分類,可分為【構成要件錯誤】與【違法性錯誤】。構成要件錯誤是指【行為人對構成要件客觀要素之錯誤】。構成要件錯誤又稱【事實錯誤】。違法性錯誤是指【行為人不知其行為為法所禁止,又雖為法所禁止,但誤為法所允許者】,違法性錯誤又稱【禁止規範之錯誤】,也稱【法律錯誤】。構成要件錯誤又可分為【客體錯誤】及【方法錯誤】,茲比較說明於下:
客體錯誤(目的物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同一性認識錯誤】。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之客體不相一致。而依客體在不法構成要件上是否等價來看,又可分為【等價之客體錯誤】與【不等價之客體錯誤】。
構成要件等價之客體錯誤: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行為在客觀上所侵害之客體】,就【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價值來看是同等價值】的。如:甲與乙結仇而欲殺乙,誤將躺在乙床上之丙當作乙而殺之。關於等價之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行為人仍成立故意犯,故甲仍成立刑法§271Ⅰ故意殺人罪。
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行為在客觀上所侵害之客體】,就【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價值來看是不同等價值】的。如:丙在森林中狩獵,誤將丁當作野獸而殺之。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阻卻故意,行為人至多僅成立過失犯,故丙因無殺人之故意,不成立故意殺人罪,僅就其過失行為依刑法§276Ⅰ過失致死罪論處。
方法錯誤(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攻擊行為,由於【實行失誤致其所損傷之客體與行為人所欲攻擊之客體不同】。即行為結果之出現,並非在行為人主觀想像上所應發生之客體上,而這樣的錯誤係因行為人之行為失誤或行為實行之失誤所造成,與未發生實行失誤之客體錯誤不同。關於方法錯誤之處理,依【通說】見解,【不區分等價或不等價】,【對於意欲客體】成立【未遂】;【對於行為客體】成立【過失】,二罪間【依想像競合處理】。如:甲欲殺乙,因槍法失準,而射中坐在乙身旁的丙,致丙死亡。本例中,甲對於意欲客體(乙)成立刑法§271Ⅱ殺人未遂罪,對行為客體(丙)成立刑法§276過失致死罪,二罪間依刑法§55前段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刑法§271Ⅱ殺人未遂罪處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0-20 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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