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急,收養問題?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199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8790
級別:
小人物
x0
x10
分享:
▼
x
0
[求助] 急,收養問題?
收養被撤銷時,本生父母業已死亡而繼承早已開始,養子女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1-08 16:32 |
8790
級別:
小人物
x0
x10
分享:
▲
▼
怎麼沒有人要回答我的問題..........
x
0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11-09 21:31 |
準國考生
級別:
小人物
x7
x85
分享:
▲
▼
應該是因為他;已死;會讓人家認為他是要回來分財產的!
加上~已經分完了!當然不可以再分割...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要有法律依據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x
1
[2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8-11-09 22:48 |
arelier
級別:
初露鋒芒
x42
x853
分享:
▲
▼
收養被撤銷時,本生父母業已死亡而繼承早已開始,養子女是否得請求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
理由:
依民法1079-5之規定準用,民法1083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又釋字70,養子女與養父母互有繼承權,而與其本生父母則互無繼承權。依題目所示,收養撤銷之時點,在於養子女之生父母死亡之後,依民法1147,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可知該養子女於繼承開始時並無繼承權,是於收養撤銷後才,回復其與原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但依民法1083之但書規定,縱其回復權利,也不能對第三人己取得之權利產生影響,所以對於已承受該生父母遺產繼承權之第三人,也不得主張其有繼承權。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x
1
[3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8-11-10 00:50 |
hyacinth2336
級別:
路人甲
x0
x3
分享:
▲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x
1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09-11-09 12:33 |
xs968sx
級別:
路人甲
x0
x11
分享:
▲
不同異見:
看情形不一定。
1083條講的是「已取得的權利」,但從1079條之5來看其時效是自知悉6個月或法院認可不逾一年才能撤銷,如因其他因素而未取得者(完成繼承),如1176條、、,這時候還是可以請求參加繼承的。
所以呢,筆者覺這個題目的選擇答案似乎可以把它考慮進去。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x
1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11-09 13:19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178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