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9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rankhotank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3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律討論] 車禍相關法源參考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未注意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業務上之過失致死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4 條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追訴可分【公訴】及【自訴】兩種:

所謂公訴係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被告所提起之訴訟。(死亡件、公共危險罪、肇逃)

所謂自訴則指由犯罪之被害人對被告,逕向法院所提起之訴訟而言。

故對肇事者之追訴,除可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車禍事故中,如被害人死亡時,屬公訴罪,檢察官依法應主動加以偵查追訴,

惟被害人若僅身體受有傷害時,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在六個月內,

向承辦員警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否則將不起訴,或不受理之判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第28條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
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第29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
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
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
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
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簡述:就是無照駕駛。 (汽車駕照駕駛重型機車,非無照唷,是越級駕駛!)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共同條款 -
第十條 不保事項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 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 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 事訓練或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 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 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 致者。
三.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 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者。
四. 被保險汽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 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五. 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無照 (含駕照吊 扣、吊銷期間) 駕駛或越級駕駛之人,駕 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六. 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 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 ,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七. 從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 為所致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 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 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二. 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 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
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 險汽車所致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有關酒駕: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
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
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
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
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
考領。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
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
車牌照三個月。

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
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
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
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
不依規定,擅自進人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
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法院如何判,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實務上慰撫金賠償之計算,並無具體基準,應斟酌當事人兩造身分、地位、資力、
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加害人態度及其他核定之數額。
一般法官之自由心證會有所差異,如死亡事故慰撫金之數額,以十五萬元及二十萬元案例為多。

民法第 188 條 (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wish 計程車機場接送旅遊婚紗包車

網址:http://www.calldoor.com.tw/mystore/ff002261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1-12 22:4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73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