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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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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這題繼承權如何解 ?
A死亡後留有遺產新台幣二佰萬元,未立遺囑。
A有妻B,親生子C、D,親生女E,A之父母XY尚存活。

C有妻甲,及養女乙。
D生有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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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shen99在2008-12-10 00:01重新編輯 ]


天山童姥‧悠~悠~閒~閒‧慢半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12-09 17:40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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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淺見....不知對不對?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 除配偶外, 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C死亡, 其妻及子女甲乙代位繼承C的遺產.
D故意致A父死亡無繼承權, 其子女丙丁戊也當然無代位繼承的問題.
E拋棄繼承, 當然無繼承的問題. 已也因E的拋棄無繼承權.

有繼承權的如下~~
1. A的 "B妻" 有繼承權
2. §1140, C的妻女" 甲乙" 代位繼承
3. §1144, B妻應繼分1/2(100萬), 甲妻 & 乙女共分1/2(一人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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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09 20:22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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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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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P大,對代位繼承有些許誤會喔........

C死亡, 其妻及子女甲乙代位繼承C的遺產. ---->注意喔,代位繼承只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並無代位繼
                                        承權,因此甲並無繼承權

D故意致A父死亡無繼承權, 其子女丙丁戊也當然無代位繼承的問題.---->喪失繼承權為所法規明定代位繼承
                                                              權之原因 ,故D雖喪失 繼承權,但
                                                              其子女丙丁戊有繼承權喔

E拋棄繼承, 當然無繼承的問題. 已也因E的拋棄無繼承權.-->OK,參釋字第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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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2-09 23:01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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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F大, 感謝你提醒了我!!
受教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09 23:56 |
shen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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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0條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所以本題,如果繼承開始時,二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只要尚有一人存活,1140條的代位繼承就有適用的探討。

我想:
由於E尚存活,只是拋棄繼承無應繼分。所以,C先A而死亡,C之子女就C之應繼份可主張代位繼承。
D因故意致A死亡而喪失繼承權,D之子女就D之應繼份可主張代位繼承。

問題(1) 各繼承人的應繼份如下:
妻B得遺產的三分之ㄧ
C之應繼份原為三分之ㄧ,由乙代位繼承獨得遺產三分之ㄧ。
D之應繼份原為三分之ㄧ,由丙、丁、戊共同代位繼承,合得遺產的三分之ㄧ,即每一人得九分之ㄧ。

==============================================================

如果二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C、D、E,在繼承開始時已無人存活,那麼依民法§1138第一項規定,
應該是由三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乙、丙、丁、戊、己五人,依其本有地位直接繼承
(換言之,無1140條代位繼承的適用)。

依民法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如此,三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乙、丙、丁、戊、己五人,依法按人數平均繼承。
而依民法1144條,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所以~問題(2)各繼承人的應繼份如下:
妻B得遺產的六分之ㄧ
乙、丙、丁、戊、己,也各得遺產的六分之ㄧ。

==============================================================

請大家再研究一下,有無其他解法 ?


[ 此文章被shen99在2008-12-12 23:04重新編輯 ]


天山童姥‧悠~悠~閒~閒‧慢半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12-12 22:38 |
momo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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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38條,繼承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最近為C、D、E,
但C死亡、D喪失繼承權、E拋棄繼承,

民法1140代位繼承:...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尤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所以乙、丙、丁、戊都有代位繼承權。

E拋棄繼承,
民法1176第1款: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由此可見己無繼承權。


B當然繼承1/3:
乙代位繼承C的部分:1/3
丙、丁、戊代位繼承D的部分:各的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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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31 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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