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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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的『輕重』會對照於注意義務的『大小』,兩者混在法律名詞中往往讓人有語焉不詳的感覺。
簡單的說,付出的注意越多,責任也就越輕。以『故意』與『過失』來說,因為故意已屬蓄意行為,完全沒有付出注意義務,所以責任一定比過失為重。
一般刑事責任可分為二種:故意責任與過失責任,其中以故意責任為重,而以過失責任為輕。所謂故意責任,乃指因實施故意行為而生之責任,實施故意行為之人,既對於犯罪構成事實予以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係對於不可實施之行為而仍予以實施,具有惡性。實施過失行為人,原以為其所實施之行為為合法之行為,因缺乏惡性,自應認為屬於較輕之責任。 依認識或意欲之程度如何,可分為直接故意(刑法第一三條第一項)及間接故意(刑法一三條第二項)。
實施過失行為而負之責任,稱為過失責任,而過失有『認識過失』與『不認識過失』之分。對於可能發生之犯罪構成事實,認為不可能發生,固應認為過失,即認識之過失;對於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卻未予以發覺,亦應認為過失,即不認識之過失。
民法理論上將『注意義務』分為三個層面。
一是『普通人』注意義務,以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是否能夠注意為標準,一般人難以注意而沒有注意不能認定行為人存在過失;一般人能夠注意而沒有注意,行為人即存在過失,且為『重大過失』。
二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較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要求要高,它要求行為人在行為過程中要盡到與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的同一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稱『具體輕過失』,也即一般過失。
三是『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不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準,而是以客觀上應否做到某一程度為標準,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職業的要求所應負的注意義務,其要求又高於前兩種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為『抽象輕過失』,也即輕微過失。
綜上:責任的輕重....
由『重到輕』應為你所寫的1~4 1.故意責任 2.過失責任(重大過失) 3.過失責任(輕過失具體) 4.過失責任(輕過失抽象)
反過來說:就相同之處罰『處罰結果』而言,行為人因不同的注意義務,仍要負擔相同的『承擔責任』
即故意之行為受處罰是應然之結果,承擔之責任為輕,以善良管理人之行為仍受處罰,承擔之責任為重。 以『無過失責任』而言,明明是無過失,仍要對結果負起責任,是為『承擔責任最重』。
故以承擔責任來分輕重,由『輕到重』則為你的排序:
1.故意責任 2.過失責任(重大過失) 3.過失責任(輕過失具體) 4.過失責任(輕過失抽象)
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 此文章被davidd4081在2009-01-05 10:5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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