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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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轻重』会对照于注意义务的『大小』,两者混在法律名词中往往让人有语焉不详的感觉。
简单的说,付出的注意越多,责任也就越轻。以『故意』与『过失』来说,因为故意已属蓄意行为,完全没有付出注意义务,所以责任一定比过失为重。
一般刑事责任可分为二种: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其中以故意责任为重,而以过失责任为轻。所谓故意责任,乃指因实施故意行为而生之责任,实施故意行为之人,既对于犯罪构成事实予以认识并有意使其发生,系对于不可实施之行为而仍予以实施,具有恶性。实施过失行为人,原以为其所实施之行为为合法之行为,因缺乏恶性,自应认为属于较轻之责任。 依认识或意欲之程度如何,可分为直接故意(刑法第一三条第一项)及间接故意(刑法一三条第二项)。
实施过失行为而负之责任,称为过失责任,而过失有『认识过失』与『不认识过失』之分。对于可能发生之犯罪构成事实,认为不可能发生,固应认为过失,即认识之过失;对于犯罪构成事实之存在,却未予以发觉,亦应认为过失,即不认识之过失。
民法理论上将『注意义务』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普通人』注意义务,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一般人难以注意而没有注意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一般人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行为人即存在过失,且为『重大过失』。
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较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要高,它要求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同一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称『具体轻过失』,也即一般过失。
三是『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是以客观上应否做到某一程度为标准,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职业的要求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其要求又高于前两种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为『抽象轻过失』,也即轻微过失。
综上:责任的轻重....
由『重到轻』应为你所写的1~4 1.故意责任 2.过失责任(重大过失) 3.过失责任(轻过失具体) 4.过失责任(轻过失抽象)
反过来说:就相同之处罚『处罚结果』而言,行为人因不同的注意义务,仍要负担相同的『承担责任』
即故意之行为受处罚是应然之结果,承担之责任为轻,以善良管理人之行为仍受处罚,承担之责任为重。 以『无过失责任』而言,明明是无过失,仍要对结果负起责任,是为『承担责任最重』。
故以承担责任来分轻重,由『轻到重』则为你的排序:
1.故意责任 2.过失责任(重大过失) 3.过失责任(轻过失具体) 4.过失责任(轻过失抽象)
以上个人浅见,请参考!
[ 此文章被davidd4081在2009-01-05 10:5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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