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2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agle23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在問一題詭異的題目,深深覺得答案錯誤~~謝謝!
     A  甲乙丙相約行竊,三人抵達目的地,丙忽覺不安,企圖勸退甲乙,兩人不從,丙
         逕自離去。甲乙入室翻搜,見無貴重物品可取,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1-13 20:17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1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丙並沒有極盡之能事去阻止甲乙,「企圖勸退甲乙,兩人不從,丙
      逕自離去」這句就明白指出,丙只是隨便說說:這樣不好啦......。甲乙說:又沒在怕的。丙說:這樣喔!!!我走了,再見。
所以不能視為已意中止,故不能選C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13 20:39 |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按共同正犯之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即使丙企圖勸退甲乙,
有離開心意,
但甲乙置之不理,
可見丙勸阻無效,
仍發生犯罪結果,
故丙不成立中止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9-01-13 22:54 |
eagle23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兩位高手大大解答~~我了解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1-14 00:2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414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